第五,鼓勵地方政府出台“信易貸”支持政策。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由政府部門牽頭,金融機構和其他市場主體共同參與、共擔風險的“信易貸”專項風險緩釋基金或風險補償金,專項用於彌補金融機構在開展“信易貸”過程中,由於企業債務違約等失信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鼓勵根據本地實際出台更加多元化的風險緩釋措施。
第六,加強“信易貸”管理考核激勵。在逐步豐富完善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資源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信易貸”統計報表規範。金融機構應定期向金融監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金融監管部門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定期共享統計數據。建立“信易貸”工作專項評價機制,並從金融機構和地方政府兩個維度開展評價。金融機構評價結果納入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地方政府評價結果納入城市信用狀況監測。加強工作督導和考核,有序推進“信易貸”工作落地見效。
《通知》還提到,要加強“信易貸”工作保障措施。首先,應建立“信易貸”工作協調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與銀保監會牽頭建立“信易貸”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與金融機構共享共用信用信息的體制機制,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協同推進“信易貸”工作切實落地,定期總結工作成效。
其次,保障數據安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機構與數據來源部門簽訂信息保密協議,規範信息共享共用範圍和方式,明確信息保密義務和責任。加強數據共享傳輸技術保障,提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機構數據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
再次,維護主體權益。除依法依規可向社會公開的數據外,數據來源部門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數據應當獲得企業或個人授權後方可查詢、加工、分析和使用。數據傳輸和接收單位應當建立系統日志,完整記錄數據訪問、操作等信息,避免越權操作,並建立相關制度對違反規定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同時,加強風險防控。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覆蓋貸前貸中貸後的一體化風險防控體系,加強監測預警和提前處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開展信用保證保險等業務合作,完善風險分擔機制。
最後,加大宣傳力度。依托部門政務服務大廳、銀行網點、服務熱線、“信用中國”網站、部門和單位門戶網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對“信易貸”進行全方位宣傳,提升企業和個人對“信易貸”的知曉度。加大對典型案例和突出成效的宣傳,加強示範引領,在全社會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價的價值導向,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不斷擴大“信易貸”的社會影響力。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