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實國民待遇原則
在外資三法時代的大多數時期,外商投資和外國投資者所享有的國民待遇僅限於准入後。就市場准入本身而言,外國投資者並不享有國民待遇,而是同中國投資者區別對待的,在中國投資就要經過專門的申請和審批程序,亦即所謂“外商投資審批”。從2013年起,中國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投資准入管理模式,自投資准入階段起就給予外國投資者國民待遇。2018年6月,中國推出了全國版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將自貿試驗區的成功經驗正式推廣到全國。
在此基礎上,《外商投資法》以法律形式進一步加以確認。第4條明確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至此,中國正式實現了與國際通行的外商投資准入管理模式的接軌。
《外商投資法》還通過多個條款確保和強化准入後國民待遇,落實內外資一視同仁的基本原則。例如,第9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第16條規定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政府採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平等對待;第30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進行投資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與內資一致的條件和程序,審核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這些無疑都是理念和制度上的進步。
更加周延地覆蓋外商投資實踐
外資三法僅涉及新設投資亦即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這種外商投資形式,對跨國併購未予規定,對通過協議控制等方式進行的間接投資也未涉及。實踐中,主要通過《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等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的方式,對相關實踐予以規範。此外,對反壟斷審查、國家安全審查等涉及外商投資行為的特色性問題,外資三法也未予涉及,從而不能在立法層面周延地覆蓋外商投資實踐。
《外商投資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這就將現在已有和將來可能的各種外商投資形式都涵蓋在內,實現了立法的周延覆蓋。
同時,第33條規定外國投資者併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中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第35條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這就在立法層面實現了與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銜接,對外商投資實踐予以更加周延的覆蓋。
配套法規、文件有待出台
文章認為,《外商投資法》適應中國經濟發展和國際國內形勢變化需求,對外商投資實踐予以統一規範,全面落實內外資一視同仁的國民待遇原則,加強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保護,有助於完善中國營商環境,提振外國投資者信心,推動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
與此同時必須看到,《外商投資法》的規定總體上較為原則和概括。從篇幅看,總共只有42條;相較之下,2015年商務部發布的《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則有170條,各方面的制度設計要詳細、具體得多。誠然,篇幅的縮減在一定程度上是轉變思路、簡政放權、減少對外商投資的管理性規定所致;但另一方面,《外商投資法》的一些制度確實只是框架性、原則性的規定,如無配套法規或政策性文件,本身難以實施。例如,該法規定建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都有待具體落實。再如,5年過渡期內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如何保留原有企業組織形式、港澳台投資如何參照或者比照適用《外商投資法》等,也都有待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因此,建議由國務院盡快出台《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或細則,以及其他必要的法規或者政策性文件,使《外商投資法》順利開啟對外開放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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