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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9月9日電/10月1日起,《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將正式實施。在昨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衛健委醫政醫管局副局長郭燕紅介紹說,在全國診療服務量持續增長的情況下,醫療糾紛數量和涉醫違法犯罪案件數量實現連續5年“雙下降”。2013年以來,全國醫療糾紛總量累計下降20.1%;涉醫案件累計下降41.1%。2018年1-8月份仍保持持續下降的趨勢。
今年6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草案)》,7月31日,《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正式發布,並將於10月1日起施行。國家衛健委昨日舉辦新聞發布會,介紹我國目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相關舉措。截至目前,江蘇、江西等11個省份頒布實施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明確規範醫療糾紛的處理。
《條例》指出,要加強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強化醫療服務關鍵環節和領域的風險防控。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服務,應當與其技術能力相適應,確保安全有效,符合倫理;開展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診療活動,應當提前預備應對方案,主動防範突發風險。《條例》還加強了醫療服務中的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所提咨詢、意見進行解釋說明並按規定進行處理,對患者所提疑問進行核實、自查並予以溝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訴或者咨詢。
《條例》引導醫患通過人民調解解決醫療糾紛,規定,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糾紛,鼓勵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一方申請人民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征得另一方同意後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
《條例》明確了處理醫療糾紛的原則、途徑和程序。《條例》規定,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自願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訴訟等途徑解決。在此基礎上,《條例》具體規範了醫療糾紛自行協商、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程序,明確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中的專家咨詢、鑒定等制度,並與司法訴訟作了銜接。此外,《條例》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方醫療糾紛處理的程序、證據固定的要求等,引導並配合患方依法化解醫療糾紛。《條例》還對維護醫療秩序、處置違法犯罪行為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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