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矚目成績亦需提升能力
數據顯示,2014年至2015年年底,山西省檢察機關共介入命案偵查685件,提出引導取證意見和建議539條,公安機關采納519條,采納率96.3%;共提出糾正違法意見15件,公安機關已糾正15件,糾正率100%。
記者了解到,偵查中的違法偵查行為,尤其是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是冤錯案發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命案偵查,是加強偵查監督的重要手段和舉措,有助於防範冤錯案的發生。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公訴方的舉證和質證活動提出更高的要求。
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繆樹權告訴記者,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斷深入,各地司法改革具體辦法的紛紛落地,公檢法系統不僅部門和人員配備得到調整,在具體司法辦案過程中,司法理念也在從以偵查為中心向以審判為中心轉變。
“原來有些案件由於偵查機關在證據上把握不准,導致出現一些對起訴和案件進行不利的局面。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偵查,有利於偵查機關按照起訴的標準和條件,根據犯罪的構成要件,將關鍵證據及時固定下來,更加準確、全面地把握證據,也便於在接下來的庭審中,更加充分全面展示。”繆樹權說。
提前介入工作機制雖然取得了矚目的成績,但也存在一定問題,主要表現在,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的深度和尺度究竟該如何把握以及檢察官本身的業務素質能否適應偵查的問題。
“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對於檢察官的偵查業務能力提出較高要求,長期以來,檢察機關捕、訴部門的檢察官習慣於案頭作業、書面審查,缺乏偵查業務的歷練和經驗,而提前介入,需要檢察官實質意義上參與偵查,猶如‘秀才遇到兵’,如何訓練並培養檢察官有效引導偵查的能力,是擺在檢察機關面前的一大難題。”萬毅說。
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