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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起訴馬英九 萬言書新聞稿全文
http://www.crntt.hk   2018-07-10 13:41:32
北檢襄閱檢察官周士榆。(中評社 張嘉文攝)
  中評社台北7月10日電(記者 張嘉文)台北地檢署偵辦國民黨賤賣黨產的三中交易案今天偵結,以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起訴國民黨前主席馬英九,另將前“立委”蔡正元等5人也一併起訴,共起訴6人。為避免遭質疑,北檢上午發布長達9600字,17頁新聞稿,還自動附上問答,解釋為何要重啟三中案的偵辦,以及三中案讓國民黨損失了多少金額等。

 由於該案是舊案捲土重來,國民黨上午發佈新聞稿表示,該案早已歷經特偵組五任檢察官、三任“檢察總長”等長達十年偵查結案,確認並無不法之事,卻在民主進步黨政府上台之後重啟調查,難免讓人有政治指揮辦案之感。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全文如下

  本署偵辦三中(中視、中影、中廣)案、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蔡姓前“立委”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侵占等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 偵查結果

  一、 被告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等人所為,分別涉犯證券交易法之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刑法之背信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二、 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洪〇行所為,分別涉犯刑法之業務侵占、公益侵占、背信、洗錢防制法之洗錢、商業會計法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載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貳、簡要之起訴犯罪事實(共分 5 部分)

  一、 民國94年12月24日華夏公司股權交易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貳、一、部分):馬〇九為藉國民黨將依廣電法規定之時限,於94年12月26日前退出媒體經營之名義,包裝掩飾實質以低價及非常規交易方式出脫具不當取得爭議之黨產,明知當時身為國內四大報之一之中時集團董事長余〇新因所營平面媒體事業嚴重虧損,財務困難,並無足夠之履約資力,竟為擴展媒體影響力,即將性質屬未來依法應歸還予國家之準國家資產、國民黨財產之公器暨為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所規範不得以非常規方式為交易之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資產,於未經提報國民黨中常會或中投公司、光華公司董事會討論下,即違反人民團體法、國民黨黨章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由其一人逕行私相授受,指示張〇琛、汪〇清將華夏公司股權出售與其屬意之特定交易對象余〇新,又違反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內部常規之規定,未於與余〇新商議華夏公司股權交易價格前,先委請專家出具估價報告作為議價基礎,即為避免遭致賤賣黨產及圖利余〇新之質疑,自行設定新台幣(下同)40 億元之交易價格;渠等藉由形式上交易總價金為 40 億元,而實質上則為 21.5億元之不正當交易手段,意圖將低價出售華夏公司股權之巨大差價利益輸送予余〇新,又為掩飾以低價出售之不法犯行,設計違反交易常規之複雜不動產處分找補機制,並為紓解余〇新接手華夏公司後之資金周轉壓力,約定置換華夏公司將原提供予光華公司之股票擔保品,改為中廣公司與“交通部”涉訟中而產權具高度不確定風險之爭議不動產,又同意保留華夏公司積欠光華公司之 13億 5,000 萬元債務,於確認中廣公司對爭議不動產具有產權後始須清償,延長中投公司、光華公司為華夏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之連帶保證責任時間,再明知榮麗公司於簽約前未就交易標的華夏公司進行完整之實地查核,且雙方就交易條件等多項重大事項並未達成共識,竟為趕在 94 年 12 月 26 日廣電法所定期限前移轉華夏公司股權以掩飾實質出脫黨產之作為,同意簽訂保留契約履行之約款,使華夏公司收購股份合約書履行與否處於不確定狀態,又違反交易常規,於中投公司、光華公司未實質收受任何價款,亦未自榮麗公司取得面額 36 億元擔保本票之情形下,即將中投公司、光華公司所持有之華夏公司股權、經營權及三中經營權全部移轉予榮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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