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的監管,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煙草專賣局研究起草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3月22日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在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附則中增加一條:“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中關於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
近年來,要求立法監管電子煙的呼聲不絕於耳。如今,相關部門果斷將電子煙納入傳統卷煙的監管範疇,是對電子煙依法監管不足“痛點”的有效回應。這對終結電子煙泛濫勢頭意義重大。
在本質上,電子煙與傳統卷煙的危害并無二致。有研究表明,電子煙產生的氣溶膠含有多種有毒有害物質,相比傳統卷煙對健康的危害并沒有減少。同時,電子煙器具還存在著電池爆炸、煙液滲透、高溫燙傷等安全風險,更容易對吸煙者造成傷害。在電子煙危害人體健康已成共識的現實語境下,通過立法對其強化監管,無疑必要的。
盡管電子煙的危害不言而喻,但一些經銷商還是打著電子煙比傳統卷煙的健康危害小、且能輔助戒煙等招牌,誘導嗜煙者消費電子煙。一些青少年在電子煙不危害健康的誤導下,也加入吸食電子煙的隊伍中,以致電子煙成為危害青少年身體健康的一大隱患。
實際上,不少國家都通過立法將電子煙定位為煙草制品,從生產、銷售、使用、包裝與廣告、稅收等多個方面進行嚴格管制。相比之下,我國由於電子煙的誕生時間較短,還沒來得及對電子煙的監管進行立法准備,不僅目前尚未針對電子煙出台相關標准,也未對電子煙的屬性進行定位,導致電子煙成為一種商品在市場上大行其道。
通過立法把電子煙作為煙草制品進行監管,有助於厘清電子煙的定位屬性,讓其不再作為普通商品在市場上任意銷售。此番出台的征求意見稿把電子煙等同於傳統卷煙進行監管,最大的意義在於讓電子煙回歸了煙草制品的屬性定位,有助於從源頭上遏制電子煙在市場上的泛濫勢頭。
把電子煙納入傳統卷煙範疇依法進行監管,也是解決監管執法“無法可依”的實際需要。此前,因未把電子煙視為煙草制品,監管執法始終面臨“於法無據”的尷尬。把電子煙納入傳統卷煙範疇依法監管,不僅可以有效規範電子煙生產經營活動,也可以解決電子煙存在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虛假廣告等問題,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可謂是一舉多贏。(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張智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