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三次民法典工作暫停,起草小組解散。當時民法草案已出了第四稿。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彭真提出“批發”改“零售”的方針,即先制定單行法,時機成熟之後再制定民法典。
第三次民法典立法主要成果是1986年4月通過的民法通則。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頒行的民事基本法律,被譽為“中國的權利宣言”“小民法典”。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雜誌總編輯、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成員張新寶,告訴新華每日電訊記者,雖然民法通則是改革開放初期的急就章,卻為改革發揮了無可替代的保駕護航作用。民法通則是在當時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礎上,按著宜粗不宜細的原則制定的,是摸著石頭過河的改革智慧在立法上的體現。
“改革開放是摸著石頭過河,在立法上把經濟建設、依法治國等大的方向原則把握住即可,細了之後反而容易出錯。”張新寶解釋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說,民法通則中另一個體現立法者智慧的例子是對物權概念的“變通”表述。
改革開放初期,思想框框還沒有完全打破,很多人還不能接受“物權”的概念。在王家福的建議下,民法通則採用了“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這一頗為拗口的表達。其實,這一串說的就是物權的意思。
助產第五次民法典編纂
民法通則通過時,楊立新還只是一名法官,正在中國政法大學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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