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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網路報:北高行打了內政部一記耳光
http://www.crntt.hk   2020-08-09 13:17:22
 
  因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的立法理由為“影響台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甚钜”,而陸委會公告禁止擔任的職務,又須以“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對台統戰工作”及“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三項原則為前提,但法官認為擔任大陸地區“社區主任助理”一職,並不至於達致上述應予禁止的理由。

  簡單說,“內政部”認為到大陸地區擔任社區主任助理者,是對“國家認同”與忠誠產生“異心”,而且這些職務具有“對台統戰工作”的作用,因而“影響台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甚钜”。然而,這些據以作為裁處的法規規範,在2004年時已然存在,但現今卻將赴大陸交流與工作採取最寬鬆的標準,認定“影響台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甚钜”,顯然係以政治決定凌駕了法律的規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中,還寫下了一段發人深省及值得讚賞的一段話:“法律的適用貴在安定,符合明確性的法律方足為人民行止的依據,各政黨對於‘國家定位’立場既有不同,隨著政黨輪替已然為台灣民主常態,則民眾恐因政權更迭致政策主張翻異,而陷於無所適從的窘境”。換個角度來理解,法官的意思無非也是認為,“內政部”的裁處是基於政治決定,而非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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