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3日電/據新華社報道,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的中央委員會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第三條 中央委員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帶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以堅定正確的政治立場和政治方向,團結帶領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懈奮鬥。
第四條 中央委員會開展工作,牢牢把握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確保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
(二)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
(四)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執政、靠人民執政。
(五)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實行正確有效集中,維護黨的團結統一。
(六)堅持從嚴管黨治黨,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