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規制與長治久安
“一國兩制”的戰略構想源於台灣問題,但最先應用到解決港澳回歸問題上,因而港、澳踐行“一國兩制”的經驗教訓就成為探索和制定“兩制”台灣方案的重要參考。港、澳回歸後二十餘年裡,對“一國兩制”的理解存在偏頗,即簡單地把“一國兩制”理解為“馬照跑、舞照跳”,“井水不犯河水”,注重港、澳與內地的制度“區隔”,而忽視回歸必然包含的某些制度改變,即必須真正建立中央政府對港、澳的政治和社會管制,必須清除已有的或潛在的顛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和組織基礎,否則回歸是不穩定的,這不幸已被香港過去幾年的動亂所證明。所以,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決果斷地從“一國兩制”論述和舉措上進行了撥亂反正,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④與此同時,針對“港人治港”的原則,進一步提出必須“愛國者治港”的法理原則,“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堅持行政主導,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提升全面治理能力和管治水平”⑤。由此,深化和完善了對“一國兩制”的認知和實踐,并用法治化和制度化的手段穩固了這一制度變遷,“推動香港進入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⑥
港澳“一國兩制”的實踐和演進對“兩制”台灣方案的探索或制定有著直接的借鑒和示範意義。首先,“一國兩制”必須充分體現中央政府的管理權威,否則就沒有完全體現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統一。就“兩制”台灣方案而言,體現中央政府管理權威的核心是消除台灣既有政治制度中內生性的“台獨”風險。新近出台的《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指出,“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私人財產、宗教信仰、合法權益將得到充分保障。”⑦。所謂社會制度,“是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的總稱,其中,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其主要成分。”⑧可見社會制度是“反映并維護一定社會形態或社會結構的各種制度的總稱”。⑨充分尊重台灣既有的社會制度,就是允許它保留既有社會制度,這當然包括它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等,但尊重或保留的原則或前提條件是“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⑩凡是有損於這個前提條件的制度等因素都必須有所改變。
台灣既有政治制度若得以存續,其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政黨輪替機制對於統一後的國家主權和安全問題是一個內生性的風險因素,亦即台灣的社會制度內天然地就存在對立或對抗的政治勢力或組織機構(政黨),要在重大分歧問題上協調一致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反對執政黨往往成為在野黨的政治正確,而不論哪個黨派執政,都可能會出現兩種“脫序”現象:一是執政者基於政黨政治邏輯或壓力,在某些問題上偏離或違背國家統一的原則或法規;二是在野黨基於某些社會突發性事件,動員組織社會輿論或民衆掀起反中的社會運動。這些風險是台灣社會制度內生自主性的體現,若不對台灣政治制度的這些面向加以約束或干預,香港動亂“殷鑒不遠”。因此,加強中央政府對台灣的政治約束是不可或缺的戰略之舉。
其實,政黨政治僅是一種政治運作形式,關鍵在於其政治運作的內容,如果能够有效規制其政治內容,政黨政治對統一後台灣治理的負面影響是可以遏制的。中央政府作為統一後中國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力也有責任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家安全通過相應的法律或政策手段,對台灣政治制度中存在的不利於國家統一的負面因素予以預防性遏制。這種遏制的特點在於,它是在尊重台灣既有社會制度基礎上予以某些限制,這種限制對於台灣社會制度而言是一種外生性的嵌入,是一種對其內生自主性中負面因素的對衝。通過外生因素的嵌入性來制約其自主性,就是要對台灣既有政治制度的運作形式和內容劃底綫或定邊界。具體而言其內涵有以下幾個方面:
1、從法制層面清理和預防台灣既有的制度風險因素。中央政府應該以必要的法律建設為基礎,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涉台基本法,規定統一後台灣地區可實行的制度,在此中央授權前提下,沿用台灣現行的大部分法律制度,剔除或修改一切反對統一、去中國化、仇中反中、鼓吹“台獨”等內容的法律制度,進而通過法律路徑對台灣社會制度中不利於國家統一的負面因素予以遏制。
2、明確台灣政黨存在的合法性條件。台灣既有的選舉與政黨政治可以存在,但其存在的前提是任何政黨都要承認“一個中國”原則,承認統一後中央政府的權威以及央地關係的權力結構,遵守“兩制”台灣方案的相關規則。政黨之間的競爭議題不能形成對國家主權和安全的挑戰或攻擊,對政黨政治選舉候選人設定必要的“愛國愛台”條款。另一方面,明定無論哪個政黨在島內執政都不能把台灣作為反對、詆毀或顛覆大陸社會制度的基地,不允許外國反華組織機構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或舉辦反華活動,依法清除“台獨”和反華反共的生存基礎和條件。
3、對個人與社會組織進行必要的政治規範。包括規範台灣任何公職人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憲法、涉台基本法、效忠中央政府及統一後的新台灣“特區”政府,規範台灣民衆與社會組織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破壞國家統一或國家安全的行為或組織。
總之,因為台灣現行政治制度中具有讓“台獨”和“反共”合法化存在的制度保證,因而對台灣既有政治制度予以約束極其必要,其關鍵是以相關法律建設為基礎,依法清除“台獨”和“反共”的生存基礎和條件,這些必要約束就構成中央政府對台灣的一種“規制”。唯此,統一後的台灣才有真正實行“兩制”治理的政治基礎,確保台灣長治久安。
三、經濟自治與經濟融合
經濟是“兩制”台灣方案的另外一個重要面向,其中包括兩個重點:一是如何使經濟在統一的社會變遷中得以穩定運行;二是如何使統一後的台灣經濟與大陸更加融合,這些既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同樣面臨對台灣既有經濟制度的保留或包容、調整與改造的選擇性問題,選擇是建立在對現狀充分認識基礎上的施策。就治理而言,可從經濟地位、經濟制度、經濟運行體制及企業等幾個方面來瞭解和分析台灣經濟的特點:
1、台灣是一個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而存在的經濟實體,它具有單獨的財政稅收體系、金融貨幣體系、經濟運行管理體系和國際貿易體系。這種經濟實體的地位在國際社會得到認同,因而台灣先後於1985年、1991年以“中國台北”的名義加入了亞洲開發銀行(ADB)和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等地區性經濟組織,并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名義於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2、台灣經濟制度是以私人資本為主、公有資本為輔的混合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台灣經濟制度自近代以來存在一個演變過程,日據時期是典型的殖民地經濟,攸關國計民生的重要產業如蔗糖產業、外貿等由日本殖民統治者把持,基本就是“國家資本主義”。二戰結束後,國民黨當局統治台灣大致分為兩個時期:
第一個時期是1949-1987年,國民黨把日本殖民統治者把持的經濟資源收歸“國有”,到1960年代通過外匯外貿改革,推動外向型出口加工經濟,扶持民間中小企業發展,私人資本得以迅速發展。此時的私人資本主要局限於中小型企業,這與當時台灣經濟規模不大及家族式的企業文化有關,也在一定程度上與國民黨當局奉行的孫中山先生“節制資本”思想有關。與此同時,攸關國計民生的重要基礎設施或企業,如鐵路、航空、港口、傳媒、鋼鐵、石化、能源等產業完全由“國有”資本掌控進行所謂公營。
第二個時期是1987年至今,這是一個台灣社會發生重大變化的時期,台灣經濟經歷了“自由化、市場化”的制度變革。在這次變革中,私人資本的數量和經營領域得到大大拓展,部分“國營”重要產業也經由股份制引入私人資本參與。台灣完成了所有制層面的私人資本主義建構,台灣私營企業受益於經濟全球化逐漸形成了一批世界知名的大企業,如台積電、鴻海、日月光、聯電等。與此同時,交通、電力、能源等重要基礎設施或戰略性資源領域依舊由一些“公營”單位主導經營(其中有私營資本股份)。
總之,經過近七十年的演進,台灣基本上形成了私人資本占主導、公營資本負責基本公共品和部分攸關國計民生行業、較為典型的混合式資本主義市場經濟。
3、台灣經濟運行體制機制具有“東亞模式”色彩。經濟運行機制是由政府、市場或企業關係界定的,在西方經濟學理論中,“大市場、小政府”是政府與市場關係的經典寫照,但戰後的“東亞經濟奇跡”衍生的所謂“東亞模式”則與西方經典理論有所差異。相關研究揭示“東亞模式”的關鍵是,東亞經濟體(包括日本和亞洲“四小龍”)的政府通過產業規劃和有選擇管制金融等積極干預,對其經濟起飛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台灣經濟亦是如此。經歷了1980年代末開始的經濟“自由化、國際化”演變,台灣經濟基本形成了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運行模式,當局對經濟管理主要限於相關法規制定和市場監管,以及社會公共品的供給保障。但需要指出的是,出於政治考量,台灣當局仍然對企業的對外投資尤其是對大陸投資,通過正向或負向激勵政策工具進行直接或間接的積極干預,李登輝時期的“戒急用忍”“南向政策”和民進黨當局的“新南向政策”就是充分的例證。台灣當局在推動新型能源產業、農業補貼等方面的政策干預,明顯具有昔日“東亞模式”的某些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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