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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台獨”的南海路徑及演變
http://www.crntt.hk   2022-12-31 14:14:09
 
  1947年,國民黨政府在中國大陸相繼頒布了“1947年憲法”和包含南海斷續綫的《南海諸島位置圖》,1949年後,台當局繼續沿用上述兩大法律政策文件。1991年台當局制定《國統綱領》,闡明海峽兩岸同為中國領土。為配合《國統綱領》,1993年台灣當局出台《南海政策綱領》,針對斷續綫內的海域,主張“歷史性水域”。〔9〕在《南海政策綱領》的指導下,1999年台灣地區行政主管機構(第06161號令)公告《第一批領海基綫、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綫》的附圖中,南海斷續綫稱為“固有疆域界綫”。〔10〕此名詞緊密連接的是“1947年憲法”第四條(國土),“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換言之,台當局透過三部法律與政策文件解釋了“1947年憲法”第四條(國土)與南海斷續綫的法律關係,賦予了南海斷續綫領土主權主張的法律內涵,故,稱斷續綫為“固有疆域界綫”係主張:斷續綫內括島礁、海域均屬中國領土,具“主權”性質。結合“歷史性水域”的海域主權特徵,南海斷續綫是“固有疆域界綫”也是“歷史性水域外部界綫”,兩者法律內涵相同,同為海域“主權”主張。

  賦予南海斷續綫內括水域“領土主權”性質的“歷史性水域”主張,妨礙“台獨”的實現,民進黨當局遂“先模糊”再“實質抹去”斷續綫,繞開修改島內憲制性文件的法定程序,以拋棄領土。

  (二)2000-2016年台當局的海域主張:南海斷續綫內水域主張模糊化

  民進黨當局的南海海域主張係在前任當局主動和被動棄權主張鋪墊下,再做退讓。因陳水扁當局奉行“台獨”的兩岸路綫,故,2005年《南海政策綱領》遭到陳水扁當局中止適用,作為《南海政策綱領》基礎的《國統綱領》也在2006年被廢除。台灣當局在南海斷續綫內的“歷史性水域”主張,遂失去直接法律依據,斷續綫內括海域的法律地位業已失焦,斷續綫的法律內涵則開始“虛化”。

  2008年承認“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馬英九當局上台,起初其主張南海維權回歸“中國路綫”,卻舉步維艱,因其任內發生南海仲裁案(2013.01.30-2016.07.12),美國全力為菲國護航,多次透過官方和智庫,輪番施壓、威脅馬當局調整南海斷續綫主張。〔11〕2014年12月5日美國國務院發布的《海洋界限143號報告》可洞悉美國態度,該報告公開否定:(1)南海斷續綫為“國界綫”;(2)可在南海主張“歷史性水域”。〔12〕

  承壓之下,第一,馬當局不敢撥亂反正恢復被廢除的“歷史性水域”主張,係使用“周遭水域”代替。比如,2013年1月2日,馬當局抗議越南制定海洋法將西沙及南沙群島納入越南主權及管轄範圍,其“外交聲明”使用“周遭水域”(Surrounding Water)。2015年7月7日的南海立場聲明中,同樣使用“周遭水域”。2016年3月21日發布《南海政策說帖》,也用“周遭水域”。結合馬英九2014年9月4日在南疆史料特展的開幕講話,可反向推出馬當局放棄“歷史性水域”主張的中心思想。馬英九開幕講話提到:“在1947年宣布U形綫的時候……那時候的領海的觀念是3海里,……,最多到12海里,沒有其他的所謂的海域主張。”此話隨後遭英國經濟學人雜志報道。〔13〕還被南海仲裁庭關注,更主動要求菲律賓提供書面解釋。菲律賓法律團隊在答復時引用此演講,反對中國在南海海域的歷史性權利主張。〔14〕結合以上證據,馬當局在南海海域的主張係模糊處理,放棄“歷史性水域”之主張,僅僅主張依據領陸所產生的“周遭”十二海里領海,捨棄領海外海域的“主權”主張。

  第二,暗度陳倉調整1999年的《第06161號令公告》,未啓動“修改領土的法定程序”,在南海仲裁案期間,徑行將斷續綫的定義從“固有疆域界綫”改成“傳統U形綫”,唯有透過仔細比對台當局行政主管機構公布的前後地圖才能發現。在2015年3月24日,台灣地區民意代表蔡正元在台立法機構就此質詢台行政機構負責人毛治國,後者答曰:南海主權主張并未改變。〔15〕奇怪的是,答詢後仍不見台當局恢復“固有疆域界綫”。可見馬當局係模糊化南海水域主權主張與虛級化南海斷續綫法律內涵。南海斷續綫遂虛有其表,帶有“領土主權”性質的整體水域主張搖搖欲墜。這些遭棄置的主張卻都彰顯在1999年“固有疆域界綫”及1993年“歷史性水域”的官方文件。

  可見,馬當局雖承認“九二共識”,卻迫於美國壓力不敢恢復“歷史性水域”主張,甚至進一步虛化南海斷續綫的法律內涵,僅僅主張依據領陸所產生的“周遭”十二海里領海,導致領海以外海域的“主權”主張持續模糊化。因此,扁當局之主動棄權和馬當局之被動退讓,巧合地鋪墊了民進黨當局改變斷續綫內的海域主張的“台獨路徑”。

  (三)民進黨當局的南海海域主張:實質放棄“歷史性權利”

  通過整理民進黨當局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裁決公布後)的立場聲明、2016年12月9號在《經略南海,永保太平:收復南海諸島70周年紀念特展》之發言、2017年8月7日針對《南海行為準則》架構之立場聲明,可見其上台後的南海海域主張在前任模糊化的基礎上,更形退縮:(1)不再提及“依據歷史”,僅使用“依據國際法和海洋法”主張台灣當局在南海海域的權利;(2)海域主張不再提及斷續綫;(3)使用“相關水域”(relevant water)代替馬英九的“周遭水域”;(4)仍不提“歷史性權利”。

  相對而言,中國政府在1998年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在十二海里外的海域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該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影響中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中國外交部在2016年7月12日的南海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立場聲明的第三段,更明確指出:中國在南海的海域主張,除了有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外,還有歷史性權利。〔16〕兩岸對於南海海域的主張,相差甚遠。

  南海仲裁案錯誤地否定了中國在南海的海域歷史性主張(主權性質的“歷史性所有權”和次於主權的“歷史性權利”),但仲裁庭承認歷史性權利法律制度包含了這兩大權利。〔17〕民進黨當局的南海海域主張說辭(“相關水域”)卻絕口不提“歷史性證據”,可見,其放棄了主權性質的“歷史性所有權”(台灣地區稱“歷史性水域”)和次於主權的“歷史性權利”。民進黨當局的“相關水域”是僅指基於《海洋法公約》在太平島四周主張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海域。最終,民進黨當局在實質放棄海域歷史性主張後,原已虛化的斷續綫,被民進黨當局以“不作為”的方式順手抹去。

  五、民進黨當局的南海島礁主張:祇要太平島

  (一)領土主權取得方式之選擇

  國家取得領土主權,依國際法有五種方式。第一種是先占要件和有效控制要件的結合。〔18〕第二種是通過戰爭征服和占領其他國家的島礁,最後實現領土主權的轉移。第三種是藉由條約將島礁主權從他國轉移過來。第四種是透過國家繼承,當一個國家的國際法人格分裂成為數個國家,或者從原國家領土上分離出新的國家,新國家基於國家繼承的規範取得該島礁的主權。第五種方式是在以上方式都無法確認之下,觀察在關鍵日期(Critical Date)之前,即該島礁主權爭端發生的日期之前,比較爭端各方在該島嶼上持續且和平的主權展示行為(Continuous and Peaceful Display of Sovereignty)的多寡,來斷定哪方擁有該島嶼的主權。〔19〕若不能透過先占確定島礁的原始權原(Original Title),亦可透過和平且持續的主權展示證明獲得島礁的原始權原,比如,國際法院白礁案,馬來西亞舉出柔佛蘇丹(馬來西亞的被繼承國)的歷史性證據,即在白礁的持續主權行為,支持了馬來西亞擁有白礁的原始權原,白礁因此并非無主地。〔20〕

  民進黨當局的南海領土主張為何?可用排除法判斷:(1)戰爭取得領土方式不被國際社會認可,遂可排除;(2)國際協議,南海島礁爭端各方并未締結條約或協議來解決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歸屬爭端;(3)國家繼承,新的國家繼承而取得島礁的領土主權,民進黨當局的聲明提出以獨立身份來參與南海的國際爭端解決和合作開發,符合其南海聲明中的“兩國論”想象,但中國國際法人格持續存在,也未分裂出新的國家,此種假設也違反所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認知(聯大第2758號決議),恐怕不是民進黨當局的主張,遂可排除。民進黨當局“台獨論”中主張南海島礁“主權”的法律理由,似乎祇剩下“先占和有效控制”及“持續且和平的主權展示”之取得方式。

  (二)馬當局的南海島礁“領土主權”主張

  馬英九的《南海政策說帖》,分別從歷史角度和時際法角度闡述中國早已享有南海島礁的原始權原(Original Title)并如何傳承南海的“領土主權”。比如,從時際法角度主張:適用“先占和有效控制”方式而證明中國取得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比如,原文論述:依照18世紀西方的領土取得方式,中國在當時業已對南海諸島進行先占和開發,遂已取得領土主權;爾後,依據相關的國際法文件及條約來闡述中國如何從日本手中收復南海諸島、實現主權轉移、以及戰後台灣當局對南海諸島持續的行使“主權”管轄等歷史性證據,藉此證明中國(假設台灣當局是“合法代表”)擁有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因為有效控制的條件業已滿足。〔21〕馬英九似乎承認兩岸同屬一中,認為台灣當局才是中國的合法代表,遂以中國歷代之歷史證據主張擁有南海島礁的主權。民進黨當局的南海島礁領土主權主張,與此不同。

  (三)民進黨當局南海主張之論點一:不提“歷史”因素

  誠如前述,南海斷續綫彰顯中國對台領土主張。南海仲裁庭在實體審理程序中曾詢問南海島礁的主權問題,菲方答復竟神似“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1)主張中國在1935年之前從未主張西沙以南的島礁領土主權;(2)二戰時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兩份國際文件不具有將南海島礁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的法律效力;(3)中國政府在1946年派遣海軍接收南海諸島,不能合法獲得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4)《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南海地區相關島礁的領土主權,而未指明歸還中國。因此,南海的領土主權是“未定的”(Indeterminate Pro Tempore),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無法藉由政府繼承而取得台灣和南海地區的領土主權,此為“南海島礁法律地位未定論”。〔22〕

  重要的是,菲國法律團隊提出的“南海島礁法律地位未定論”須假設中國在歷史上從未取得(或者取得後又失去)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就“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而言,中國因1895年的《馬關條約》失去台灣地區的領土主權。但是,無條約證明中國失去了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關鍵是,中國是否在歷史上早就擁有南海島礁(甚至是海域)的領土主權(原始權原)?

  誠如前文提到的《新加坡與馬來西亞白礁案》,須依賴歷史性證據(即持續且和平的主權展示)來證明聲索國享有島礁的原始權原。而南海仲裁案口頭庭審會中,菲國律師主張,中國在1935年以前從未主張過海南島以南的島礁主權。這種論點旨在推翻中國在歷史上早就擁有南海主權的前提,若中國(缺歷史性證據)未擁有原始權原,則可便利“南海島礁法律地位未定論”之成立。

  如此一來,民進黨當局若使用歷史證據,等於加強了中國(民進黨當局視為“另一個國家”)的南海領土主張,不利於其“台獨”論述,民進黨當局乃拒絕使用中國歷代歷史證據作為主張南海島礁主權的基礎(排除“持續且和平的主權展示”方式)。如此,或有助於切斷台灣當局跟歷代中國(包含1949年之前的“中華民國”時期)的法律傳承、也可減弱中國對於南海領土主張的合法性、更為其假想的“台灣國”搶奪南海領土主權做出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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