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國共産黨與中國國民黨的關係
(一)中國國民黨的政治底色。中國國民黨偏安一隅,失去了應有的政治戰略高度,已經從全國性的政黨淪落爲地方性的政黨。
(二)中國國民黨在政治策略方面的錯誤。中國國民黨敗退台灣後,自蔣經國以來,多次犯了致命性的戰略錯誤。包括錯用台獨分子李登輝,開放民主過程中對台獨的縱容。李登輝的背叛,導致國民黨的分裂,給中國國民黨造成致命傷害;馬英九以降,國民黨最大的質變,就是放棄了國家統一的政治訴求。
在與民進黨的鬥争中,中國國民黨把自己放在兩條戰綫上作戰,未能看清台獨是“中華民國”和中國國民黨的最大敵人,對大陸長期奉行反共立場,而在與民進黨鬥争、反對台獨上采取妥協、退讓和曖昧的政策。
小結:中國國民黨的錯誤的戰略,來自於它深藏於骨髓之中的反共的政治基因,冥頑不化的反共政治立場和一黨之私的政治算計;反共的政治立場,使之政黨政治路綫長期失焦,政治資源極大浪費,最終又不能脱離外來政權的所謂“原罪”。作爲台灣最大的反對黨,中國國民黨抗拒統一、反對“一國兩制”的政治立場,形成了民進黨實際上的分裂側翼。反對“一國兩制”也斷送了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産黨第三次合作的歷史機遇。
六、直面台灣的政治生態
(一)是誰關閉了兩岸和平統一的機會之窗?在習近平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後,除新黨作出回應外,台灣執政當局,和台灣最大的在野黨,均未能把握極其重要的歷史機遇,不但不積極應對,而悍然“反制”和拒絶。民進黨當局在沉潜了兩個月之後,於2019年3月11日,由蔡英文召開台安全會議,提出因應及反制“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指導綱領”,内容涵蓋兩岸、民主法制、經濟、外事、安全、防務、社會共七大面向,包括要全面檢視兩岸交流相關規定的落實、穩定增加防務預算、全面提昇台軍戰力等。蔡英文還在會中表示,不反對交流,反對的是“一國兩制”。
中國國民黨則對兩岸關係的論述,退回到馬英九時代的“一中各表”“不統、不獨、不武”。現任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公開表示:“一國兩制”從來不是我們的選擇,也絶對不會接受。
(二)延綿不斷的兩岸政治分歧和政治對立。1979年的《告台灣同胞書》中:“我們寄希望於一千七百萬台灣人民,也寄希望於台灣當局。台灣當局一貫堅持一個中國的立場,反對台灣獨立。這就是我們共同的立場,合作的基礎。我們一貫主張愛國一家。統一祖國,人人有責。希望台灣當局以民族利益爲重,對實現祖國統一的事業作出寶貴的貢獻”。這段文字中兩個“寄希望於”和一個基本政治判斷是:“我們寄希望於一千七百萬台灣人民,也寄希望於台灣當局”“台灣當局一貫堅持一個中國的立場,反對台灣獨立”。這是對台關係史上,大陸方面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政策判斷,也長期影響了大陸的對台政策。
40年後,當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時,國際關係和兩岸關係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大陸的綜合國力大幅度提昇,成爲世界第一的貿易大國和第二大經濟體,台灣的人口從1700萬成長到2300萬,台灣的政治生態則發生惡化,完全顛覆了1979年《告台灣同胞書》所作的政治判斷,主張台獨分裂的民進黨奪取了台灣的執政權,而分離意識成爲台灣主流的意識形態。大陸所面對的是“兩寄”都已改變;而今天的台灣執政當局,徹底否認“九二共識”,以武拒統,倚美謀獨,兩岸政治關係空前對立,逼迫大陸衹能調整對台鬥争的策略。
小結:台灣的政治生態是兩岸政治關係的映象和表徵,台灣政治生態的惡化在於,分離分裂意識不但“政治正確”而且已經沉澱爲“倫理應然”。民進黨在民主包裝之下搞台獨,有其社會基礎。兩蔣時代結束後,自李登輝竊權之後,中國國民黨分化分裂,主張台獨的民進黨成功上位,取得執政地位,民進黨在教育和輿論上主導了台灣社會,長期培育仇恨、製造悲情、妖魔化中國大陸,在意識形態領域以愛台爲幌子,塑造了反中、反共、分離分裂的意識形態,這種意識形態,在台灣不但是最大的“政治正確”,而且這種意識形態已經浸潤到台灣普通大衆思想感情之中,沉澱爲“倫理應然”的社會思想基礎。如果説政治正確是執政當局堅持和主導的意識形態,政治正確可能因爲執政黨的更替出現變化,那麽,“倫理應然”則成爲一種具有道義力量的社會共識,致使台灣其他政治力量已經無法反制。民進黨成功綁架了台灣民衆,爲其危險的台獨分裂路綫背書,兩岸關係漸行漸遠,民進黨的策略是,可以不追求宣示台灣的法理台獨,但民進黨治下,台灣正走向實際獨立的危險境地。
七、漸行漸遠的兩岸“民主政治協商”
根據兩岸政治關係的性質,采取的不同方式,完成國家統一。可以預期的國家統一樣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和平狀態下的民主政治協商,二是對抗狀態下的政治談判,三是敵對狀態下的政治安排。
如果台灣當局在承認“一個中國”的原則(或框架)的基礎上,致力於推動國家統一,兩岸進入政治協商,就是典型意義上的和平統一,根據大陸政治歷史文獻的邀約和承諾,如習近平的重要講話表述爲“兩岸同胞是一家人,兩岸的事是兩岸同胞的家裏事,當然也應該由家裏人商量着辦。和平統一,是平等協商、共議統一”。民主政治協商,可以協商的空間最大。兩岸的政治民主協商可以就涉及統一相關問題,由雙方各自提出方案。當然,和平統一的政治民主協商,主要是台灣方面就統一後的台灣制度、生活方式以及台灣方面關切的其他問題提出方案。尊重兩岸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是兩岸政治民主協商的基本原則,大陸所提出的“一國兩制”是實現國家和平統一的必然邏輯,是尊重和照顧台灣一方的政策舉措,而台灣方面,和平統一才有“兩制”,非和平統一,台灣統一後的制度則存在高度不確定性。在有關國家統一的政治民主協商中,台灣對大陸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規制的政治制度同理不應予指涉。
和平統一,絶不是和風細雨從天而降,而是兩岸鬥争博弈之下,兩岸實力較量使然。和平統一,大陸仍然有自己不可動摇的底綫。和平統一民主政治協商,對大陸而言是一種“克己利他”的政治姿態,台灣方面可以有更多的要價和更長時間的磨合。儘管和平統一的希望微乎其微,但是在道義高度上,大陸不會輕易輕言放棄和平統一的大政方針。
小結:台灣的法律身份當然就是中國的一個省,台灣説到底是歷史上“中華民國”的一個省,現實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主張的神聖領土,中國共産黨“一國兩制”政策下的特殊區域。兩岸的民主政治協商,大陸方面承認台灣當局作爲協商的主體資格,予以充分的尊重。所謂的平等協商,應當理解爲對方作爲一個協商主體資格的存在,是資格上的平等;而兩岸關係在協商主體的政治位階、主體的體量、力量、承擔的責任義務上不在一個數量級上。兩岸民主政治協商,是大陸在承擔國家統一大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責任、義務主導之下,對台灣方面予以更多的權益讓與。
八、兩岸對抗狀態下的“政治談判”是大概率事件
(一)大陸同意政治談判的條件。政治談判中所提出的,爲實現國家統一目標和兩岸關係正常化,所開列的條件包括:非和平方式采取之前,對兩岸的政治關係作明確宣示和交底,重申中央政府堅决反對台灣政黨、政治組織任何試圖分裂國家的“兩個中國”“一邊一國”“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中華民國在台灣”以及維持現狀的漸進式台獨;堅决反對各種顯性台獨和隱性台獨的政治主張;堅决反對“制憲台獨”“變更領土公投”等一切旨在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分裂活動。
(二)宣示“和平統一進入危機狀態”,給和平留下一絲機會。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的精神,根據台獨分裂情勢,適時宣示和平統一的危機狀態,意味着和平統一的條件即將完全喪失,這是一種緊急警示的狀態,也是留有餘地的緩衝狀態。進入危機狀態,没有立即動手,仍然是爲和平統一留下一絲機會,台灣當局如果作出積極的回應,大陸可以宣佈危機狀態結束,促成兩岸進入政治談判;如果台灣當局依然對抗,大陸可立即采取非和平方式的各種舉措。兩岸政治關係進入第三種模式,即完全由大陸爲主導的兩岸關係的政治安排。
(三)中國共産黨政治安排的歷史之鑒。1949年4月初,經過半個月談判,1949年4月15日,由中共代表團提交南京政府代表團。一周之後,4月21日“國内和平協定最後修正案”被南京政府所拒絶。
“國内和平協定最後修正案”第一部分類似前言,表明簽訂和平協定最後修正案的相關的背景以及南京國民政府發動内戰的責任和危害,除前言部分之外,共有八條24款。第一條是關於戰争罪犯的處理;第二條是廢除中華民國憲法的内容;第三條是廢除憲法之外的國民政府的一切法統,建立人民民主法統,並廢止一切反動法令;第四條是關於南京國民政府武裝力量的改編;第五條是關於官僚資産的處置;第六條是關於農村土地改革;第七條是關於國民政府原外交制度以及國際條約的審查;第八條是關於國家政權以及國家動産不動産資産保護的移交。“國内和平協定的最後修正案”,由中共代表團提交。這是人民解放軍取得三大戰役勝利、北平和平解放之後,國共政治關係的最後攤牌。
(四)由大陸主導的政治談判。開啓政治談判背後的支撑是泰山壓頂的威懾力。非和平方式的采取,是基於台灣當局拒絶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的統一。當大陸已經宣示開啓“非和平方式”,但尚未真正實施,台灣當局出於大陸的壓力,被動地進行和平統一談判,這種情况下,衹能是大陸一方主導談判,由大陸一方劃定、確定可以協商和不容協商的事項,可以談判的空間被限縮。
典型的政治談判模式是“北平模式”。人民解放軍兵臨城下,圍而不打。在强大的軍事威懾之下,國民黨北平守軍被迫就和平解放達成協議。顯而易見,兵臨城下,屬於非和平方式,因而,“北平模式”是政治談判,而非“政治協商”。需要特别指出,解决台灣問題,實現國家的統一與解放戰争時期一城一地的攻略,有着巨大的政治差异。解放戰争是國内政治軍事集團之間的戰争,不存在國家認同上的差异,而與台獨分裂勢力的鬥争乃至戰争,敵對性和對抗性高於解放戰争。
小結:兩岸政治談判的複雜程度不限於統一本身,還涉及統一後的台灣的制度改造和治理,基於敵對和對抗性,政治談判與政治協商的最大不同是:以大陸爲主導的政治談判會集中在三個面向展開:一是統一後的制度改造,二是對台獨勢力的政治清算和法律審判,三是統一後的治理安排。而政治協商以雙方擁有共同政治基礎和政治互信,可以不涉及統一後的制度改造和政治清算。在對抗的狀態下,台灣當局作爲談判主體的資格將受到限制,大陸可以要求台灣當局吸納其他政黨、政治團體、政治力量,組成有廣泛代表性的談判主體;政治談判的主動權、主導權完全在大陸一方,談判的主要條件和不可讓與的底綫由大陸確定,可以讓與的政治空間小,大陸可以同意或不同意進行政治談判,可以單方中斷政治談判,轉入正式啓動非和平方式。
當然,國家統一在概率上也可能出現既不是北京模式,也不是天津模式,而是北京模式和天津模式的叠加運用,比如,天津模式的開始,北平模式的結束。筆者傾向於,一旦出現了天津模式,大陸對台的統一方略,不再適用“政治談判”,而應當進入第三種形態,即“國家統一的政治安排”。
九、兩岸敵對狀態下國家統一的“政治安排”
(一)政治安排就是大陸一方的單方面决定統一事務。大陸采取非和平方式完成國家統一,一經啓動了非和平方式,所有的統一事務都是由大陸一方决定,這就是所謂的政治安排。采取非和平方式,是基於兩岸政治關係進入敵對性質,大陸將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國家安全法》《刑法》的有關規定,宣佈台灣當局爲割劇和叛亂當局,以軍事手段爲主,剿滅台獨分裂勢力。
(二)非和平方式的典型狀態就是戰争。所謂戰争形態,大陸以强大的軍事實力速戰速决,消滅或重創台灣的武裝力量,實施登陸佔領、軍事管制。當然,戰争狀態是最爲慘烈的方式,戰争的進程也可能出現受挫,但統一的結果是不可逆轉的。戰争之後的統一,不再存在與台灣當局的政治協商和政治談判,統一後的一切政治事務,由大陸一方作出安排。
小結:政治安排與政治談判的最大差异是:消滅和清除割據叛亂軍事力量;嚴懲台獨分裂犯罪分子;鏟除台獨思想意識形態;驅逐駐台支持分裂的外國政治機構及所謂邦交國代表,處置滯留資産;接受軍管會的監督和委托産生看守臨時管理機構;重構台灣法律政治制度。
十、結語
國家統一的戰略進程是一個“正在進行時”的狀態。國家統一的戰略進程,很長時期是戰略的準備階段,進入實質性的統一運作,衹能在内外條件完全具備的時間節點上作出抉擇;把握好和平統一實質進程開啓的時與勢,確保時機恰當、條件充分、果斷堅决、不可逆轉;在資源和力量配置上,要整體化和系統化;梯次化而不能零碎化。在啓動非和平方式時,實行威懾最大化,和風險傷害最小化;國家統一的政治談判要兼顧統一後的台灣治理,遵循國家安全的原則、平穩過渡的原則、經濟復蘇和民生改善原則、社會長治久安原則。
改變台灣的政治生態,由大陸一方主導統一進程,是當前對台鬥争策略的核心要義。是達成國家統一目標,實現統一的風險和成本最小化,也是國家完全統一之後治理台灣所要下的“先手棋”。改變台灣的政治生態,需要軟硬兩手,大陸對台灣總體上是軟,是善意滿滿,追求“心靈契合”,但在特殊時期,對待台獨分裂活動,則需要鋼鐵般的强硬,要堅决粉碎台獨分裂活動的各種挑釁,是要救贖台灣大衆,保障台灣民衆的長遠和根本利益。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2年5月號,總第29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