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組通過查閱檔案、約談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對洪某海的入黨過程進行了複盤。
原來,此前洪某海入股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蝦苗養殖場,但未實際到該企業上班。發現該公司有黨支部後,洪某海動起了在企業入黨的念頭,並向企業黨支部遞交了入黨申請書。2015年8月,洪某海當選下後濱社區居委會主任後,既未向企業黨支部報告社區任職情況,也未向社區黨組織報告其在企業申請入黨的情況。
該企業黨支部未盡到核實洪某海基本情況的職責,於2016年將其確定為發展對象,在發展黨員的部門聯審程序中,也未按照規定徵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故而,洪某海入黨審批一路“亮綠燈”,於2017年7月被企業黨支部接收為預備黨員。
洪某海有意回避影響個人入黨的問題,這種入黨方式明顯違反組織程序。經研究,翔安區工業園區黨工委作出不予承認洪某海黨員身份的決定,新店鎮監察組對洪某海進行批評教育。同時,企業黨支部在發展黨員的過程中存在嚴重失職,工業園區黨工委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
“原以為在哪兒入黨都一樣,之前已經在企業遞交申請並確定為積極分子了,當選村主任後因為怕影響自己在企業入黨,就沒有向黨組織如實匯報社區任職情況。我深刻認識到了錯誤。”洪某海在接受組織批評時懊悔地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