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台灣地區的三百多個政黨,真正經常參加公職選舉的政黨只有十來個,而能夠拿到“立委”議席的,也只有民進黨、國民黨等幾個政黨。因而那些沒有參加公職選舉的政黨,其實其組織者只是因為為了炫耀,在與人交換名片時有個“黨主席”可以玩玩,或是到大陸經商、旅遊得到“照顧”,因而平時也沒有舉行什麼政治活動,被視為“殭屍政黨”。
這種現象當然並非是好現象,因而陳水扁剛上台不久,就擬制《政黨法》草案,提請“立法院”。不過,陳水扁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劍指國民黨的龐大黨產,要透過制訂《政黨法》來令國民黨的黨產“歸零”,以免國民黨在進行公職選舉時,有龐大的財政資源作後盾,使得民進黨與其處於“不公平”狀態。這也是國民黨杯葛《政黨法》的原因。這就使得《政黨法》的立法,拖宕了十七年。但在馬英九執政的最後一年,卻可能是以為通過出售“三中”等黨產後,國民黨已經沒有黨產的包袱,而且《政黨法》也具有打擊民進黨的“人頭黨員”的潛在作用,因而在民進黨黨團再次力推《政黨法》時,就送了個順水人情,終於讓《政黨法》獲得了通過。
但意想不到的是,《政黨法》頒布並生效幾個月之後,蔡英文上台,蔡政府利用《政黨法》的相關規定,強行主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立法,並據此設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窮追猛打國民黨的黨產,連已經出售者也一併追查,並因此而令在黨主席任上決定出售這些黨產的馬英九“吃官司”。這可能也是馬英九從政史的諸多政治教訓(如委任台聯黨賴幸媛為“陸委會”主委,沒有趁熱打鐵進行兩岸政治對話,及貿然發動“馬王政爭”,並將代表台灣當局主導兩岸事務性協商的張顯耀打成“共諜”等)中,又一個慘痛的政治教訓。
可能連馬英九自己也想像不到的是,《政黨法》的矛頭所向,不單止是國民黨,還有以“政治團體”的定位向“內政部”登記備案的統派團體。實際上,在法理上及行政管理上,《政黨法》生效後,原來《人民團體法》為規範管理政黨而增立的“政治團體”專章,也就完成歷史任務。那些不是以政黨形態活動的“政治團體”,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或是“升格”為政黨,或是“降格”為人民團體。否則,就將遭到“廢止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