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明確賦予教師以懲戒權。目前社會上一個不好的現象是,無論事情對錯,輿論都習慣將板子打在學校和教師身上。對於教師合理的懲戒行為,法律一定要給予理直氣壯的支持。其二,懲戒是教育的手段之一。教育的本質是春風化雨,在正面引導、激勵教育等方式解決不了問題的時候,才需要懲戒方式的出場。其三,懲戒權是定然有著禁區的。它是教育懸著的一把劍,絕不能越界,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侮辱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因個別人而懲罰全體學生的“連坐”等情形,都是不被允許的。
關於教育的任何事情,都不是小事,懲戒權尤其是一個燙手山芋。正如一位網民所說的:“懲戒是人生成長的一味良藥。沒有懲戒的教育,是缺鈣的軟骨教育。”諸多“問題學生”也已經表明,當教育失去懲戒時,和風細雨的背後其實是雷霆萬鈞。但如何實現教育懲戒的最佳效果,需要每一個教師根據學生的不同情況、過錯性質,探索找到一個最恰當的方式,因為懲戒權這門“教育藝術”,帶來的考驗和爭議可能永遠不會停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