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按照台灣地區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陳水扁並不符合“特赦”的要件。這是因為,其一、“特赦”必須是針對已判決定讞的案件實施,對於仍在審理之中的案件就不能“特赦”,否則就是“總統”破壞司法權獨立。而陳水扁被控涉嫌犯下十多宗貪污案,至今只有龍潭洗錢案等四案三審定讞確定有罪,辜仲諒等兩案無罪,另外有“國務機要費”等六案正在審理中。即使是蔡英文有意“特赦”陳水扁,也只能是先行“特赦”其已被法院三審定讞的龍潭案等四案;至於其他正在審理的六個案件,蔡英文只能是每逢有罪定讞一案才能“特赦”陳水扁一次,直到“扁案”全部結束為止。但問題是,現在陳水扁正在“保外就醫”,法院不得開庭審訊。因此,除非是陳水扁返回監獄服刑,法院才具有條件開庭審訊。
其二、“特赦”只是免其刑,並沒有赦其罪,因而即使是陳水扁獲得“特赦”,但其貪污罪名仍然“揹”在身上,因而依法不能參加包括“立委”在內的所有公職選舉。當然,因為“大赦”是既免其刑更赦其罪,倘蔡英文宣布實施“大赦”,陳水扁就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的限制,這是陳水扁最希望能夠得到的司法救濟方法。但“大赦”針對不特定多數的人和事,“特赦”則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序比較複雜,“特赦”的程序則相對簡單得多。倘是為了陳水扁一人而實行“大赦”,全台灣地區正在服刑的各式犯人,都將立即獲得釋放,這可能會激怒所有希望台灣地區社會穩定,治安良好的普通平民。倘果如此,蔡英文要連任?難過登天!
但是,“獨派”必然會以陳水扁參選“不分區立委”,而向蔡英文施加特赦以至大赦的壓力。這將會令蔡英文在“獨派”選票與司法正義之間,陷於兩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