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呼籲降低未成年人刑責年齡起點,終於迎來真正回應。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國現行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刑責年齡規定自1979年沿用至今。當初,“十四周歲”作為刑責年齡起點是可行的,但隨著我國未成年人身體、心智發育時間提前,經濟社會發展,降低刑責年齡呼聲漸高。
直觀的數據提醒我們,降低刑責年齡起點不能再等。據媒體提供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14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占犯罪總量的比重,已從2009年的12.3%上升到2017年的20.11%。而要遏制這種趨勢,有效辦法之一是降低未成年人刑責年齡。
降低刑責年齡過去有過反對意見:“十四周歲”作為刑責年齡起點,體現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體現法律的慈悲心;“十四周歲”界定經過歷史檢驗符合國情,不應以極端個案作為修改刑責年齡的依據……其實,降低刑責年齡起點才是對未成年人“真保護”,既能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也能減少未成年人傷害未成年人。
最高檢檢察長張軍今年初在全國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會議上指出,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又有所抬頭,犯罪涉及領域更加廣泛,低齡化、暴力化趨勢明顯,手段多樣、花樣翻新,一些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惡性犯罪挑戰社會容忍底綫。
此次將刑責年齡降至12歲,其意義不僅是為懲治未成年人犯罪行為,更大的意義是以此警示教育廣大未成年人、家長和社會公衆,以減少或避免未成年人觸犯刑法。過去多年,由於“十四周歲”是刑法規定的刑責年齡起點,不少家長乃至學校對未成人的刑法教育比較晚,未成年人自然對刑法了解較晚,某些孩子因此放縱,為低齡化犯罪埋下了隱患。
降低刑責年齡起點,意味著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孩子一旦觸犯刑法,可能就要承擔刑事責任。那麼,家長、學校對孩子的刑法教育就要提前,未成年人也要早了解刑法,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趨勢。當然,立法是一方面,如何向未成年人普及刑法知識才是真正考驗,因為這種普法不能簡單宣傳法律條文,應以未成年人能接受的方式。
需要強調的是,刑法降低刑責年齡起點後,并不是未成年人一旦犯法就要承擔刑責。出於最大化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只有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法院才能認定未成年人承擔刑責。這也是一大亮點。另外,面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暴力化傾向,不能只寄希望於刑法懲罰。從學校到家庭再到社會,對未成年人也要負起應負之責。(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豐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