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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姚志勝(中評社 資料圖) |
中評社香港12月11日電/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區不存在一個脫離國家憲法的“憲制”,也不存在一個脫離國家憲法的“法治”。人大常委會的全面釋法權來自憲法和基本法的授權。對人大釋法的態度,實質上是對憲法和基本法的態度。包致金對人大常委會全面釋法權的質疑,實質上是對憲法和基本法的不尊重。對於這種損及香港法治根基的言論,必須依法駁斥。只有尊崇憲法,遵守和維護憲法和基本法,香港的“一國兩制”實踐才能不變形、不走樣,行穩致遠。
特區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日前在一個論壇上竟然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更指稱“釋法會為法治帶來‘長期傷害’”,人大常委會要有“約制”,否則作出破壞後難以回頭修補,雲雲。包致金以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身份,對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憲制權力作出偏離法律和事實的質疑和指責,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強烈批評。
憲法和基本法授予人大全面釋法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由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授予,其依據包括:憲法第六十七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包括“解釋法律”;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訂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香港司法體制的一部分。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同時授權香港終審法院可解釋屬自治範圍內的基本法條文。在1999年的劉港榕居港權案中,終審法院在判詞中便清楚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是憲制權力,即使不經法院提請,也可以主動行使這項廣泛(general)和不受限制的(unqualified)的權力。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是全面的憲制權力,既可以接受香港終審法院的提請釋法,也可以根據需要主動釋法。包致金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將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說成是“被動”的權力。這顯然不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
回顧回歸後5次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每次行使釋法權力,都是要解決香港面對的問題,維護香港法治,這正是按照憲制基礎依法辦事,確保香港繁榮穩定。包致金將釋法說成“傷害香港法治”,既不符合事實,也是對香港法治的歪曲。
香港不存在脫離國家憲法的“法治”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法律淵源。香港回歸後完成憲制秩序的巨大轉變,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的政制架構、政治運作、法律制度、社會治理的憲制基礎。其中,釋法是確保香港“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的重要憲制權力。
自回歸之日起,香港就納入國家憲法體系和憲制秩序中,憲法確立了實行“一國兩制”方針,憲法和基本法構成了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憲制基礎。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在港出席“國家憲法日”座談會所指出,香港特區不存在一個脫離國家憲法的“憲制”,也不存在一個脫離國家憲法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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