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3日電/北京8月23日電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意見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時間、內容、費用等多方面做出了規定,為長期以來亂象叢生的校外培訓市場戴上了“緊箍咒”。
對校外培訓機構做了哪些規範?
——證照不齊將被終止培訓
根據意見,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才能開展培訓。
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培訓活動,並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意見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
此外,意見還提出,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
——培訓進度不得超中小學同期
意見指出,未經教育部門批准,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