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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汪毅夫(來源:網絡資料圖) |
中評社北京6月23日電(作者 汪毅夫)招贅婚是台灣歷史上、尤其是台灣移民社會歷史階段裡常見的婚姻類型。
台灣作家呂赫若(1914——1951)曾在《民俗台灣》發表民俗學田野報告《媳婦仔的立場》,他的小說《石榴》則涉及招贅婚俗的如下情節:
1.入贅與招贅的原因。從男方來說,如小說裡的金生“生活這般貧困,如果不入贅他家,是無法娶妻的”,“無法獨立娶妻,必須入贅”;就女方而言,金生的妻家“為妹招夫的動機是希望有個勞動的幫手”。當然,另有女方家庭招贅的動機主要在於,有婚生男孩從母姓以解決女方家庭“續宗”方面發生的問題。
2.招贅婚的同居方式可以按約定而有永久的入贅隨妻居和分階段的入贅隨妻、娶出從夫居(即婚後約定期滿,贅夫攜妻小返回本家或另覓處所居住)。金生同妻家的約定屬於後者:“入贅的條件只說是8年,之後就無條件讓他獨立”。
3.婚生男兒從母姓與從父姓。招贅婚生男兒可以按約定部分從母姓、部分從父姓(其最重要的約定往往是頭胎男兒從母姓)。在《石榴》裡,金生的妻家有兄嫂及其兩個孩子,不存在“續宗”方面的問題,所以“並沒有說生下來的小孩歸屬於他們家”。從母姓,俗稱“抽豬母稅”。《(台灣)南投縣婚喪禮俗》(1972)記:“(隨妻居的贅婿)其子中至少1人即長子仍然姓妻姓外,其餘的子女均姓贅婿之姓。招入娶出的贅婿自已無須改其姓氏,亦至少其長子需與其妻同姓,其餘的子女才姓自已之姓。此種因入贅所生的子女與妻同姓者俗稱抽豬母稅。據云,抽豬母稅的來由乃因古時有人將自己的小母豬免費送他人飼養,或以大的母豬借他人飼養,直至此母豬生產小豬時則可向飼養的借方要回原已講明的小豬頭數,以抽回小豬作為送人或借人的母豬代價”。抽豬母稅的說法是對女性的侮辱。
4.祖先牌位(俗稱公媽 )的供奉。台灣地區最有代表性的人類學家李亦園教授曾介紹因招贅婚發生的“異姓公媽”的排列規則:“例如曾女招陳某為贅夫,生下兒子二人,一姓曾,一姓陳。在未分家前,廳堂上同時供奉曾、陳二家的祖先牌位,曾氏牌位在右,表示是主系祖先,陳氏牌位在左,表示是外系祖先。但當父母過世後,兩兄弟分家,他們隨即把祖先牌位分別填寫一份遷出,各自供奉於自已的廳堂上,不同之處,只是在曾姓家牌位排列如原來廳堂的位置,陳姓兄弟家牌位,則位置互換,陳氏牌位為主放置右側,曾氏牌位為副放置左側”。在《石榴》裡,金生將自家祖先牌位“放入吊籠”、懸於“稻穀脫殼的房間”的梁上。這可能同金生是長子或同其招入娶出的招贅婚類型有關。
上記招贅婚之情節,亦可見於閩南等地區。
2018年6月20日記於北京
(作者汪毅夫系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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