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因房價高企而造成的不平等
首先,很多人想到的是降低首付比例。如果首付比例相對低,房地產市場的進入門檻就低。那麼還貸可能就會比支付首付成為更重要的考慮因素。這樣,在婚姻市場上,可能就更多地按照夫妻之間的收入水平匹配,而不是按父母的財富水平匹配。那麼代際之間不平等的鏈條就會一定程度上被切斷。但是首付一旦降低,就難免有更多的錢流入房地產市場,從而引起房價的再次上漲。所以高首付一定程度上也能抑制房價增速,調低首付比例可能弊大於利。
那麼政策工具箱中是否還有手段可以改善婚姻市場的匹配模式呢?我們不妨直接從婚姻法的法條來思考這個問題。
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頒布於2011年8月。一經頒布就引起了很大的社會反響。有不少社會學家和人口學家也紛紛撰文,表示對這一改革的關切。這其中,大部分是批評和憂慮。主要原因是學者們認為司法解釋三傷害了婦女權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即便房產由其中一方的父母購買,該房產也被認為是雙方共有資產,所以夫妻離婚時,婚姻內房產需要在雙方之間平均分配。2011年8月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則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擁有房產的比例由購買時各自支付首付的比例決定。耶魯大學的助理教授Emma Zang就撰文批評了這一改革的影響。因為房子在結婚時主要是男方提供的資產。男方負責在婚前購房或者是至少在婚前繳付首付,而女方更多地是婚後協助還款或者支付裝修等費用。但不同於司法解釋二,司法解釋三在離婚時將婚前一方父母購房或支付首付的房產認定為一方的私有資產,而不會在夫妻間平分,這也讓女方的裝修和還貸的努力得不到法理上的足夠支持。
在上述論文中,我們將這一改革和高漲的房價結合起來,側重分析這一改革對婚姻匹配的影響。假設夫妻雙方在匹配過程中把融資買房當成重點考量的因素,如果離婚時平分房產,他們尋求財富水平高的家庭動機將更強。舉例來說,如果首付由一方支付了九成,另一方只支付一成(可能由於家庭財富水平低所限),但是離婚的時候雙方各得五成,那麼即使房產價值增長再快,結婚時支付高額首付的一方也還是有可能會遭受財產的損失。這樣,聯合投資的可能性讓婚姻雙方都會更加謹慎地尋求“合夥人”,盡量找能夠多投資的配偶,這一動機會加劇門當戶對的匹配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