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5日電/法治日報評論,近日,有關趙德馨教授狀告中國知網獲賠70萬元的消息引發各方關注。各類媒體針對中國知網的行為已經發表了大量批評性文章,筆者無意再就知網行為的是非問題進行評論,只想從解決問題的角度提一點建設性意見。
知網是收納國內報刊最全,且市場占有率最高的數據庫之一;以此為基礎,知網還拓展了論文“查重”業務,該業務的開展必須以既有論文的數據庫為基礎。而數據庫的存在也會為學者們查詢、檢索歷年來各類報刊已發表的論文提供便利,可以說是學術界的剛需。然而,數據庫的編制者如何取得數據庫中每篇論文著作權人的許可,一直是全球數據庫編制者面臨的共同難題。多年前,國內幾家大型學術論文數據庫之間為了搶占市場,曾頻頻因著作權授權問題向對方發起訴訟,但截至目前並未找到合理、合法的授權方式。
據了解,知網的授權模式是與各報刊社訂立授權協議,通過報刊間接獲得授權。很顯然,這種授權模式在與趙德馨教授的訴訟中未被認同。這當中可能涉及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在互聯網尚未誕生或普及的年代,各報刊社不可能與作者間訂立涉及論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協議;又如,一些報刊社近年來雖然以單方聲明的方式要求作者一並授予報刊出版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但這種做法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一直存在爭議。這些問題都使得著作權授權仍然是困擾學術論文數據庫產業發展的重大障礙。
學術論文數據庫中所收納的論文數量非常龐大,逐一征集作者授權只是理論上的一種設想。世界上所有數據庫編制者都難以承受如此高昂的成本。在國外,已有“數字圖書館”計劃因為無法獲得海量授權而擱淺的例子。在我國,多年前就已成立了專門管理文字作品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如能充分發揮其代表著作權人行使權利的作用,或許就可以有效解決這一問題,但這需要對我國現行著作權制度稍作調整。
具體而言,集體管理組織存在兩種授權情形:針對會員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代表會員行使權利,因此數據庫編制者只需從集體管理組織這裡即可一次性得到所有會員的授權;針對非會員的著作權,由於非會員未曾授權,因此集體管理組織不能當然地替代非會員主張權利。但北歐國家賦予集體管理組織對非會員權利進行延伸管理的模式,是可供我國參考的。我國只需在著作權法中允許集體管理組織對特定作品著作權的特別使用方式可以進行延伸管理,即可解決我國學術論文數據庫編制中因授權問題所引發的尷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