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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何以需要規範監管
http://www.crntt.hk   2021-11-15 08:21:25
  中評社北京11月15日電/10月1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規範數字經濟發展,堅持促進發展和監管規範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可見,正確處理好規範和發展的關係,已成為引導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核心問題之一。

  光明日報發表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劉誠文章表示,當前,規範數字經濟主要採用反壟斷方式,並取得了積極效果。數字經濟出現了一些新的商業組織形式,其中部分“非標準”的商業安排(如“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偏離了公平競爭市場規則,衝擊了市場秩序。經過階段性專項整治,數字經濟反壟斷效果顯著,有效遏制了資本無序擴張,強化了平台和企業的規範和規則意識,成功地把數字經濟轉到了長期健康發展軌道上來。

  文章認為,數字經濟規範與發展的統一,需要更加全面的制度設計。一方面,要繼續發揮反壟斷的政策效果。同時,需適度迎合數字經濟發展規律和趨勢,避免因反壟斷而打擊數字企業創新和投資積極性。10月19日,反壟斷法修正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此次修法亦強調堅持規範與發展並重。

  另一方面,需要從營商環境的更大視野上來優化制度設計。一般而言,反壟斷適用範圍相對較窄,主要是對市場上的壟斷或反競爭行為(如集中度過高、價格合謀等)的調查和制裁。也就是說,反壟斷是一種對市場上出現的較大問題的事後補救措施。而近年來我國對企業和市場活動全生命周期的、相對溫和的、常態化的監管方式,主要是優化營商環境。

  優化線上營商環境,是統籌數字經濟規範與發展的最佳契合點。線上營商規則的規範,是為了優化營商環境,也就自然而然促進了數字經濟長期發展。當然,規範數字經濟不是重新設立新的監管規範,而是在已有監管規範基礎上結合數字經濟發展規律和趨勢作出優化調整,把營商環境建設從線下延伸覆蓋到線上。

  文章指出,大型數字平台是線上市場的中心樞紐。數字經濟時代,不僅技術在變化,企業商業模式是全新的,市場運作方式也不同且界線模糊。我們需要對這些變化的東西作出全方位的審視,不符合公平競爭市場原則的要加強監管規範。其中,由大型互聯網企業所主導的數字平台處於變化的中心。要規範數字經濟發展,首先要規範數字平台。

  從制度經濟學理論來看,平台是市場與企業“二分法”之外出現的“三分法”,它集合了部分市場功能和部分企業功能。以往“二分法”格局下,政府的市場監管主要是維繫市場秩序,企業的經營活動則交由企業負責。但在“三分法”之下,平台既是一個企業,又是一個市場,並且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平台兩側的買賣雙方或上下游產業鏈,這導致以往部分監管方式不再那麼有效了。

  對此,需要充分認識和區分平台企業的各個行為是在履行市場職責,還是在實施企業自利舉動。對於那些原本屬於市場但交由平台後更有效率的行為(如公共研發),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監管,允許平台收取服務費,但不允許其利用壟斷地位收取超額利潤,更不允許其採取阻礙競爭的排他行為。

  對於那些原本屬於企業但在平台上實施起來卻顯失公允的行為(如自營產品在平台上優先銷售),要麼由企業自主剝離,要麼採取中性原則與其他入駐企業在平台上公平競爭。對於平台企業日常經營的事項(如投資),只要不涉及壟斷、經濟安全、隱私保護等重大問題,政府應盡量減少微觀干預。

  文章強調,數字經濟的規範監管要服務於長期健康發展,而其發展也要符合基本的經濟社會監管要求。規範不是為了限制發展,而是為了更好發展。要全面認識數字經濟與傳統經濟的差異,規範線上市場監管、優化線上市場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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