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8日電/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這是我國第一部審理債券糾紛案件的系統性司法文件,有利於暢通債券糾紛司法救濟渠道,統一裁判思路,增強司法供給,優化營商環境,防範金融風險,這對債券投資人來說是個好消息。
債券是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買者自負”意味著打破剛兌,這是債券市場成熟的重要標誌,但“買者自負”的前提是“賣者盡責”。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發展迅速,為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和國家重點項目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時,也要看到,債券市場在平穩、有序、健康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少數債券發行人因經營不善、盲目擴張、違規擔保等原因不能按期還本付息,以及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事件,嚴重損害了債券持有人和債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有序釋放和平穩化解債券市場風險,事關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為切實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監管層正逐步推進債券市場統一執法。近年來,相關部門加大了打擊力度,嚴厲查處重大違法犯罪案件,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顯著提升了證券違法違規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層面,《紀要》對於今後的債券審判思路將產生重要影響。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要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原理,對具有還本付息這一共同屬性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適用相同的法律標準。《紀要》對發行人違約責任範圍、債券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的損失計算、因果關係抗辯等問題作出了規定,依法提高債券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通過訴訟手段維權,一方面債券持有人可以依據債券募集文件等向發行人主張違約責任,要求發行人還本付息;另一方面,發生欺詐發行與虛假陳述時,債券持有人可以向發行人與相關責任主體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權基礎的不同,會導致法律適用的不同,這在司法實踐中體現為不同的審判規則,最後形成的裁判結果也不一樣。
在過去的實踐中,債券持有人多頭起訴、重複查封,降低了審執效率。此次《紀要》通過明確債券受托管理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債券持有人自行或者共同提起訴訟,以及債券糾紛案件的受理、管轄與訴訟方式等,可實現案件管轄和審理相對集中化,這樣有利於提高債券持有人的維權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債券糾紛審理涉及多方利益,既涉及投資者、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司法主體,也涉及交易所、登記機構等服務與管理機構。這對相關案件審理者就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包括遵循資本市場和法律責任的內在邏輯,精細化審理債券糾紛等,這將進一步考驗司法裁判的智慧。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萬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