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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立會主席有最終決定權
http://www.crntt.hk   2020-05-16 13:55:00
  中評社香港5月16日電/據大公報報道,對於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採用英國禦用大律師彭力克和陳浩淇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引用《議事規則》第92條指定由財委會主席陳健波主持下周一內會主席選舉,法律界人士認為做法合適,能解決現時內會困局,亦強調主席有最終決定權。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立法會主席一向有最大權力處理立法會任何未能處理的事宜,因此今次選擇引用《議事規則》第92條來解決現時內會困局是合適做法,又指主席有其見解及最終決定權,相信可解決現時內會困局。

  湯家驊又認為,反對派對《議事規則》有自己的見解及看法,但這些見解在法律層面是站不住腳。他亦呼籲,反對派議員接受及尊重主席的決定,認為他們應向前看,對市民有所交代。

  基本法亦有相關條文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議事規則》第92條為廣泛包羅《議事規則》遺漏的地方,而立法會主席在立法會有最大權力,因此可就現時特殊情況行使主席權力處理。他又引用《基本法》第72條指,基本法確認立法會主席可行使多樣職權,包括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因此間接確立立法會主席的權力。

  《議事規則》第92條為“議事規則未有規定的程序”,條文列明:“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在2012年,時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曾在審議立法會遞補機制時引用第92條“剪布”,惟是次使用這條例處理大會以外事務則屬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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