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2日電/近日,遼寧省大連市普蘭店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接到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交警支隊指揮中心電話,通知該院已將其委托查控的某現代轎車控制,執行法官接到通知後立即趕赴查控現場,將該車輛扣押到到法院。據悉,這是大連法院首例由法院查封、公安機關協助成功查控被執行人車輛的案例。
今年7月,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大連市公安局聯合下發《關於建立執行聯動機制的意見》,該意見分聯動機制、查控對象和範圍、聯動工作流程、獎勵機制、責任劃分等六條十三項,明確了責任部門的主要職責。
意見規定,建立執行聯動機制查控的對象是人民法院決定實施拘留,但通過法院執行手段無法查找到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決定處置但通過法院執行手段無法查扣的機動車輛。意見對聯動工作的流程作出詳細規定,對需要公安機關協助查控的被執行人和車輛,執行法院均需填寫“申請協助查控審批表”,經執行法院領導審批和加蓋公章後發送至協助單位,由協助單位通過相關信息化手段對查控對象進行布控。公安機關相關部門和區、市、縣分局發現疑似需協助查控的對象後,迅速安排警力對其進一步核實,確定無誤後立即通知執行法院承辦法官或聯動機制責任人進行處置。情況緊急的,公安民警可以對被執行拘留人員進行協助控制,所屬法院應在1小時內到達現場,辦理交接手續後將被執行人帶離。公安交管部門發現需協助查控的嫌疑車輛,應及時核實執行法院提供的車輛信息,確認無誤後立即進行查控,同時通知執行法院並交接車輛。執行法院2小時未到現場的,協助單位將放行查控車輛。
該意見還對協助查控的獎勵機制和責任劃分作出規定,成功通過公安機關查控被執行人並辦理移交的,執行法院需對協助查控單位予以獎勵;公安機關在對被執行人(機動車輛)採取布控、協助查控產生的後果,由執行法院負責。
(來源:人民法院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