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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講師段磊日前參加召開於河南許昌的全國台灣研究會2018年學術年會時對“法理台獨”進行了深入分析。(中評社 海涵攝) |
中評社許昌6月14日電(記者 海涵)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講師段磊日前參加召開於河南許昌的全國台灣研究會2018年學術年會時對“法理台獨”進行了深入分析,他認為,“法理台獨”應被定義為以解構一個中國原則、完成台灣的“國家化建構”為目標的法制度安排和法實踐狀態,就“法理台獨”的實踐樣態而言,憲制形態、法律形態和國際法形態分別構成其核心、主體和外延表現形式。
段磊表示,自20世紀40年代末以來,在台灣島內部分“台獨”分裂分子的鼓噪下,在外部勢力的干涉與影響下,“台獨”已逐漸從一種政治思潮演變為政治行為和制度安排,並成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兩岸實現和平統一的最大威脅。他指出,作為完成“台獨”分裂活動的必經階段和最終確認方式,“法理台獨”成為我對台政策的最後紅線之所在。“因此,我們尤其應當對“法理台獨”活動保持高度警惕,充分認識其內在理論構造和外在表現形態,”段磊說。
關於“法理台獨”的內在理論構造,段磊認為,要形成對“法理台獨”這一“台獨”具體表現形式概念的凝練,應當從“法理台獨”的本質規定性與形式規定性兩個層次出發,形成一套綜合性概念體系,實現對“法理台獨”定義的集合性敘述。他具體分析說,從本質性規定層面來講,“台獨”的核心理念在於解構一個中國原則,破壞大陸和台灣在主權層面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狀態,同時,“台獨”的關鍵目標是完成台灣的“國家化建構”,使“台灣”能夠真正成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從形式規定性層面出發,“台獨”這一概念所指涉的應包含將台灣從大陸分離出去,並使之成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思想體系、政治主張、制度安排和實踐狀態的集合。段磊總結說,從實質規定性與形式規定性兩個層面出發,“法理台獨”的綜合性概念得以形成, 所謂“法理台獨”,應當被定義為:以解構一個中國原則、完成台灣的“國家化建構”為目標的法制度安排和法實踐狀態,這一概念能夠充分彰顯出“法理台獨”的本質特征與形式特征,避免出現標定過於寬泛抑或過於狹隘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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