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確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的改革目標和運行機制的基礎上,實施負面清單制度還需釐清“兩關係、一問題”。
關係一: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與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的關係。基於保護國家經濟主權的要求和國際上的普遍做法,我國專門針對外資制定區別於內資的市場准入限制措施,稱為“外商投資負面清單”。而內外資均要遵守的市場准入限制,也改革為負面清單模式,稱為“市場准入負面清單”。我國將對外資的附加性限制和對內外資的普遍限制都改革為負面清單模式,表明了我國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態度和決心。
關係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與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的關係。這三張清單都是從不同角度對政府與市場關係的規範。負面清單是對市場主體進入市場時的各類限制性措施的匯總,行政審批手段只是這些限制性措施中的一種類別;權力清單是對政府各項行政職權的匯總,負面清單中的行政審批事項只是權力清單中的一小部分;責任清單則指包含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後的監管責任在內的所有政府必須履行的義務。實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將禁止和限制市場主體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及限制措施列出來,就是把涉及市場准入的行政審批事項(即權力清單的一部分)限定到負面清單的有限範圍內,負面清單限制措施中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也要全部體現在權力清單中,二者要對應,政府不能隨意添加。而准入後的監管內容必須全部納入到政府責任清單中,不得出現監管真空,保證“放下去、管得住”。
需要注意的問題是:負面清單概念有可能被誤用、濫用。負面清單不僅是一張單子,更是一種制度,這種制度通過列出否定式清單不僅明確哪些事項在市場准入時被禁止或受到條件限制,更重要的是明確了清單外領域,各類市場主體皆可平等自由進入,也就是說負面清單制度的核心機制是實現“非禁即入”,這是隱含在清單背後的。正是因為沒有真正理解這個核心機制,一些地方出現了對負面清單概念的錯用和濫用。比如,有些地方出台了“環保負面清單”“黨政機關公務接待負面清單”等,這些所謂的“負面清單”只能起到信息告知的作用,清單之內不可為,清單之外卻放不開,不能實現“非禁即入”的功能,不符合負面清單制度運行的核心原理,在實際工作中應當避免。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郭冠男 蔣同明(作者分別為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研究室主任、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科研管理部國內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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