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外市場的延伸監管
在傳統上,期貨市場主要指場內市場,即在期貨交易所內交易標準化合約的市場,對場外市場,《期貨條例》關注不夠,主要遵循主體監管模式下的行業自律。然而,世界範圍內的場外交易規模遠超過場內市場,我國場外市場規模也逐漸擴大。隨著期貨市場風險管理功能的逐步發掘,場外衍生品市場正在蓬勃發展。在標的上,我國已形成了利率、匯率和信用的比較完整的產品結構;在合約類型上,交易品種已涵蓋了遠期、互換和期權等新的類型;在參與者上,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其它非金融機構均已開始從事場外衍生品交易。然而,我國在規範場外市場時一直採用“推出一類產品,制定一份管理規定”的方式,相關規定分散,規範層級較低,規定之間極易產生衝突。由於場外市場主要被參與者用於個性化風險管理,其透明度較低,容易成為金融風險積聚的源頭。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世界各主要國家均以立法形式將場外市場納入監管範圍,要求場外衍生品交易實行集中清算和信息披露,以便實現對場外市場風險的有效監測。鑒於此,我國期貨立法應當就場外市場設置專門規定,並提供類似的制度安排。
推動我國期貨市場的對外開放
世界上各主要經濟體都高度重視期貨市場法制建設,把市場定價能力看作國際競爭的重要手段。就我國而言,爭取大宗商品及金融資產的定價權,提升人民幣的國際化水平,助力實體經濟發展,應當成為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的重要使命。一方面,我國正著力推動我國期貨市場的對外開放,通過引入更多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股國內期貨公司、參與國內期貨交易,以及在部分期貨品種上實施境外交割品牌註冊等,不斷提升我國期貨市場國際化程度。另一方面,還應當穩妥推動期貨及其輔助業務“走出去”,既要參與境外期貨市場交易,還要投資境外期貨公司或在境外設立交割倉庫等,全面提升我國期貨市場的國際化水平。隨著我國期貨市場國際化水平不斷提升,風險因素也隨之累積和變異,難免出現各種新型的跨境違法行為。鑒於此,我們應當構建立足對外開放格局、有效應對全球化風險挑戰的跨境監管體制,通過與其他國家、地區監管機構建立雙邊和多邊的信息共享機制與監管合作機制,為我國期貨市場的對外開放保駕護航。
期貨市場是構建立體化資本市場的重要支撐機制,其主要功能是風險管理和價格發現。如果沒有期貨市場,多層次資本市場也只是一種平面式資本市場。只有將期貨市場的雙向交易機制和風險對衝功能加入其中,這種平面式資本市場才能轉化為一種立體化的多層次市場,進而增強我國在商品市場和金融市場上的定價能力,提升我國參與國際經濟和貿易競爭的能力,夯實我國在經濟和貿易中的大國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