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15日電/網評:為什麼是“行政主導”?
來源:中國日報 作者:蕭 平
香港的治理模式與內地不同,但畢竟是國家治理體系的一部分,其政治體制必須與國家政治體制相適應相銜接。為此,基本法規定了具有香港特色的行政主導體制。
政府有效管治是社會穩定與發展的保障,政治體制要能夠確保政府實施有效管治。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政治體制的設計最費周章,至少有兩點要考慮周全。從中央角度考慮,中央對港管治要有可靠的著力點,否則中央權力就會被架空,高度自治就成了變相的完全自治,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是最適合的著力點。
從香港角度考慮,要保持回歸後的繁榮穩定,就要把以往行之有效的元素保留下來,而回歸前香港賴以成功的元素中,行政主導是重要的一條,可以經過改造後繼續沿用。
按照基本法的設計,中央對特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管轄方式與尺度是有差異的。司法是獨立的,立法會是本地選舉產生的,只有行政長官在本地選舉或協商產生後還須經中央政府任命,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後也須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還須執行中央政府發出的指令。行政長官既是特區的首長,代表特區,也是特區政府的首長,負責行政事務;既要對特區負責,也要對中央政府負責,每年都要向中央述職。這個“雙首長雙負責”的定位,在特區建制內是獨一無二的,凸顯了行政長官的權威地位和行政權的主導地位,也由此有了“特首”這個簡明而貼切的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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