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黃海龍妻子宋小莉告訴澎湃新聞,賠償數額幾經法庭調解,她認為丈夫是正當防衛不應賠償,但當時聽說如果拿錢,對方會給諒解書。
2018年6月11日,該案二審開庭,被告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依然是主要焦點之一。
庭審筆錄顯示,辯護人賈霆認為黃海龍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一審認定黃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對於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他認為被告人刺中的部位按照普通人(而非法律人和醫生)的理解不是要害部位,“有誰能知道左肩下方、腋窩上方會有腋動脈、頭靜脈這些致命的血管在該處交叉或重合?”
法庭辯論部分,公訴人認為,黃奪下刀後,現場多人拉架,力量對比,被害人已不具備侵害能力。私力報復,不能不計後果,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辯護人則稱,本案不存在私力報復,黃海龍不是在其他時間、其他地點對被害人傷害,且只扎一下就停止。
目前,該案二審尚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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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審限等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