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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運用法治方式“反獨促統”若干思考
http://www.crntt.hk   2024-08-26 00:09:56
國務院台辦和相關部門談《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
  中評社╱題:新形勢下運用法治方式“反獨促統”若干思考 作者:朱衛東(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摘要】台灣問題不僅是政治問題,也是法律問題。當下,中美戰略博弈持續、美國加力“遏華阻統”,賴清德上台加緊“倚美謀獨”、台美勾連加快“以法抗統謀獨”,在台海局勢愈益複雜嚴峻的新形勢下,中國大陸須高度重視涉台法治工作,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更加注重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治力量“反獨促統”,通過強化運用刑事司法手段精準懲治“台獨”頑固分子,為反分裂、反干涉重大現實鬥爭提供堅強法治保障,依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捍衛一個中國原則的法理權威和法律尊嚴;不斷推進構建科學完備的“反獨促統”法律體系,使其發揮出越來越大的法治效能,這是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依法“反獨促統”、實現民族復興的題中之義、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

  台灣問題不僅是政治問題,也是法律問題。運用法治方式“反獨促統”推進兩岸關係,是解決台灣問題的重要方式,體現在兩岸交流、合作、對抗的多環節、各領域,貫穿於實現祖國統一的全過程。無論在統一前還是統一後,政治與法律都相生相伴,相輔相成,須臾不可分;無論在兩岸還是國際社會,圍繞涉台領域的法律鬥爭都十分複雜尖銳,一刻也未停止;無論統一方式是和平還是非和平,其最終的表現形式一定體現在法律層面的解決,政治問題法律化是解決台灣問題的必經步驟和必然趨勢。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現代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遵循的基本規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和法治中國建設是中國共產黨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統一也同樣遵循這一規律,列入這一方略中。

  2024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實施《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①,受到了島內外各利益攸關方和媒體輿論的高度關注,這是中國大陸繼《反分裂國家法》之後運用法治方式和法治力量打擊“台獨”分裂犯罪、推進國家統一而采取的重大戰略性舉措,為運用刑事司法手段精準懲治“台獨”頑固分子提供了明確的法律規範和清晰指導,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總體方略的具體體現,影響深遠、意義重大。當下,百年變局加速演進、中美戰略博弈持續、台灣賴清德當局上台加緊“倚美謀獨抗統”、台海局勢愈益複雜嚴峻,在此大背景下,中國大陸如何有力有效地運用法治手段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捍衛一個中國原則的法理權威和法律尊嚴,使其發揮出越來越大的法治效能,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重大課題。筆者擬就新形勢下運用法治方式推進“反獨促統”工作談談個人粗淺的思考。

  一、要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強化運用法治方式“反獨促統”

  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是每個國家的核心利益,尊重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也是國際法的基本準則。依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反對分裂、反對外來干涉,是主權國家在國內法治實踐中普遍遵循的原則立場;包括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處分裂國家的犯罪分子、捍衛國家核心利益,也是世界範圍內各國的通行做法,合情合理合法。

  回望歷史、綜觀現實,類似的例子不勝枚舉:比如加拿大政府打擊魁北克省分裂案例。1970年,“魁北克解放陣綫”進行有組織的分裂活動,製造“十月危機”,加拿大政府采取強硬措施,實施《戰爭措施法》,派軍隊進駐并授權警方直接逮捕和拘留可疑者,迫使分裂分子投降。此後,魁北克分裂勢力在1980年和1995年兩次試圖通過公投實現獨立,但均未成功。為遏制分裂勢頭,199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宣布魁北克單獨宣布獨立的行為非法,1999年聯邦政府推出《清晰法案》規定,今後魁北克省若再就獨立問題舉行公民投票,必須得到聯邦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正如當時的政府事務部長迪恩所說:“《清晰法案》草案的通過,保障了加拿大永遠不會在混亂中被分裂”②。該案最終於2000年3月獲得議會通過,加拿大政府以法治手段遏止了魁北克分離主義。再如,西班牙打擊加泰羅尼亞地區的分裂行徑。西班牙政府通過啓動憲法第155條,暫停了加泰羅尼亞的地方自治權力,數名鬧分裂的自治區政府前主要官員和民族主義運動領導人最終於2019年在最高法院接受刑事審判,被判處9至13年監禁。③美國也是如此,美國憲法和最高法院的裁決傾向於維護聯邦的統一,不支持州的單方面獨立。1869年美國最高法院對著名的德克薩斯州訴懷特案裁定,美國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永久聯盟”,無論是通過立法還是公投,任何州都無權單方面脫離聯邦。憲法第四條規定了新州加入聯邦的程序,但未提及州退出聯邦的任何機制。這部憲法就是最大的“反分裂法”,美國反對分裂的國家意志是貫穿到整個法律體系之中的。同樣,德國也不例外。德國基本法規定,聯邦各州沒有退出權,不得自行背棄基本法的適用範圍,不得宣布獨立或加入其他國家。聯邦憲法法院將試圖分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行為視為違憲,德國的刑法亦具有保障國家完整及其憲法秩序的功能。上述這些國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目的都是保障國家的穩定、和平與發展,維護公民的權益,并符合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原則和精神。

  中國現行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已為懲治分裂國家的“台獨”分子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和嚴密的司法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明確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④《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強調,“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任何人違反上述法定義務,實施破壞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行為,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國家法律的嚴厲制裁。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關於屬地管轄的規定,凡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國領域內犯罪。⑥據此,“台獨”頑固分子無論在大陸、台灣地區還是境外任何地方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我國司法機關均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次中國大陸發布實施“懲獨22條意見”,與世界上其他國家中央政府依法懲治分裂、維護統一的慣常做法沒有任何不同,名正言順、合理合法、天經地義。對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台獨”頑固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必然要求,也是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應有舉措。因此,針對當下島內日益嚴重的“台獨”分裂活動,中央政府決不會容忍姑息,也決不會聽之任之,理所當然地要采取包括政治、經濟、外交、軍事、輿論等諸多手段予以打擊遏制,這其中自然包括法治手段,也必然要出台法律措施,依法嚴厲打擊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        

  二、要為反分裂、反干涉重大鬥爭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在中美戰略博弈尖銳、俄烏戰爭持續等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劇烈衝擊下,世界進入新的動蕩變革期,解決台灣問題的內外環境和條件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巨變,中國推進國家統一的戰略環境和關鍵變量正在加速演進。當下涉台形勢最為顯著的特徵是,美已將中國視為最主要的地緣政治威脅和戰略競爭對手,全力圍堵遏制打壓中國,不擇手段推進“以台遏華阻統”;島內“台獨”分裂勢力坐大,賴清德當局竭力“倚美抗統謀獨”,美台深度勾連挑戰大陸底綫的風險急劇升高,“台獨”已成為導致台海兵凶戰危、民衆利益受損的最大禍源。與此同時,中國大陸捍衛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堅決反分裂、反干涉的信心決心和能力手段愈益增強。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對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兩岸同胞決不會答應。在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一原則問題上,我們的意志堅如磐石,態度始終如一。”⑦從發展態勢看,民進黨當局挾洋自重、“以外謀獨”,在分裂道路上越走越遠,台海局勢正在滑向被迫攤牌的臨界點。

  尤其值得重視和警惕的是,近年來,由於民進黨當局和美國不斷加大“以法謀獨阻統”的力度,涉台法律鬥爭日益複雜尖銳,正成為中國大陸開展反分裂、反干涉鬥爭的重要方面。表現在 :

  其一,台灣當局正加緊利用法律手段“抗統謀獨阻融”。在“以法謀獨”方面,進一步打造“拒統謀獨”的法律體系,構建所謂“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律框架,以優化政治體制為名推動“修憲”;強化法律手段“去中國化”,推動公投立法和實踐,在降低“公民投票法”的公投門檻後,圖謀策動“涉主權議題公投”;通過改革“釋憲”制度、更換“大法官”,掌控“釋憲”方向,為“釋憲台獨”創造條件。賴清德上台後在“新兩國論”的指導下,繼續推進“台獨”的法制化建設。在“以法抗統”方面,與利用“修憲”“公投”“釋憲”等方式謀“獨”敏感度高、難度大有所不同,蔡英文任內八年利用掌握的行政權和對“立法院”的控制,在“修法抗統”方面下了很大功夫,通過強力推進一系列涉大陸和兩岸關係法律法規的增修工作,基本建成以“反滲透法”“國安五法”為核心的“法律防護網”,將大陸視為“外國”甚至是“敵對國家”,以嚴管和重刑防範大陸影響力入島。包括增修“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選舉罷免法”“洗錢防制法”“政治獻金法”“國防產業發展條例”“電信管理法”“廣電三法”等法律法規,加大對所謂“外患罪”“共諜罪”的懲罰偵查力度,封堵陸資入島,禁止“國防產業”和“政府采購”使用大陸商品,管控阻斷大陸信息入島,管制島內媒體輿論導向等。這些修法的動機及偵辦對象主要針對大陸的組織或個人,且覆蓋面廣、定罪要件模糊,管控嚴苛,危害深遠,不僅逐步掏空島內法律體系的“一中內核”,更為民進黨當局羅織莫須有罪名製造“綠色恐怖”、阻撓兩岸交流融合提供法律武器。

  其二,美國也頻頻使用法律手段肆意干涉台灣問題。美十分擅長運用法律工具干涉他國內政,習慣憑藉自身霸權和國際話語權通過擴張立法管轄權、建構干涉規範,或任意解釋、扭曲適用既有國際法規則插手台灣問題,為其非法干涉行徑打造法律支撑。呈現以下特點:一是強化涉台國內法地位,掏空一中原則內涵。美刻意抬高其單方炮製、粗暴干涉中國內政的“與台灣關係法”的效力位階,虛化弱化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地位,將該法擺在“一中政策”的首要位置;通過立法及決議不斷強化1982年里根政府的對台“六項保證”,并將其內容公開化、書面化。拜登上任後,美國的“一中政策”被表述為“一法三公報六保證”⑧,持續掏空一個中國內涵。二是國會扮演法律干涉攻勢的急先鋒。自特朗普開啓對華全面競爭後,美國會民主共和兩黨接連炮製名目繁多的涉台法案,數量之多、性質之惡劣前所未有。在近幾年出台的十幾部涉台“法案”中,“台灣政策法”“台灣衝突阻遏法”“保護台灣法”“國防授權法”“不歧視台灣法”“台灣保證落實法”“台灣旅行法”等極具破壞力。三是美台刻意曲解國際法,圖謀動搖一中原則基礎。不僅炮製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渲染台灣海峽屬於“國際水域”謬論,鼓吹“民主對抗威權”叙事;尤為突出的是,美反華政客、智庫與“台獨”勢力近年更是集中火力惡意歪曲聯大第2758號決議,向國際社會廣泛接受的一中原則發起猛攻,誣稱大陸錯誤適用決議,阻止台灣“有意義地參與聯合國體系和國際社會”⑨。上述情況表明,特朗普、拜登上任以來,美頻頻強化對台灣所謂“國家定位”和拓展“國際空間”的法律支持,持續推進“防衛台灣”、提升“美台關係”等干涉行徑的法律化,美國政府和國會在台灣問題上聯手打“法律戰”的趨勢明顯增強,法律干涉已然成為美國干涉台灣問題的常態化方式。

  針對島內“台獨”勢力大肆利用法律手段推進分裂活動,以及美國將充斥臆斷與偏見的涉台國內法案淩駕於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之上的種種干涉行徑,中國大陸必須要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內的各項有力措施予以堅決反擊,“以法鬥法”,“以良法制惡法”,必須要綜合運用法治方式和法治力量,有力防範、遏制、懲治分裂國家、阻撓統一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堅決打贏反分裂、反干涉重大鬥爭的勝利。新的鬥爭形勢表明,我們必須拿起法律武器,占領法治制高點,深入研究涉台海有關的法律問題,從法理角度進一步強化對一個中國原則和大陸反制行動正當性的合法性闡釋;從法律規範角度,進一步修訂完善國內“反獨促統”的法律體系,推進反分裂、反干涉規範的構建、執行與適用,在涉台領域全力構建實用管用的體系化的法律機制,為反分裂、反干涉重大現實鬥爭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取得歷史性成就,我們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運用法治方式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能力明顯提升;不斷推進構建科學完備的涉台領域立法,不僅是應對台海風高浪急甚至驚濤駭浪風險挑戰的重要抓手,也是反分裂、反干涉確保兩岸關係朝著祖國統一方向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礎,更是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實現民族復興的題中之義和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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