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
(八)學校、幼兒園、醫院、宗教活動場所的建築控制地帶;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重要區域和建築。
《條例(草案)》還顯示,北京市舉辦重大活動期間,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在禁止設置區域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活動結束後立即撤除。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業規劃的有效期為10年,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有效期為5年。
《條例(草案)》稱,北京市公共用地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用於公益宣傳使用,不得發布商業廣告內容。公共用地戶外廣告設施產權歸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進行管理;公共用地戶外廣告設施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專業企業負責設施的運行維護、安全管理、更新改造及宣傳畫面安裝、維護、撤除等工作,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條例(草案)》指出,在公共交通固定運營線路上的公共電、汽車應當按照公交車身戶外廣告設置方案設置車身廣告,並不得影響車輛識別、行車安全和乘坐;其他車輛禁止在車身設置戶外廣告。利用公共汽、電車候車亭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要求,不得影響識別和妨礙乘客疏散。
《條例(草案)》強調,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設施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責令限期拆除,自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至設施拆除之日處每天1000元至5000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設置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無法確定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設施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應當在公共媒體及戶外廣告設施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改正違法行為。公告期不得少於15日。公告期屆滿,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由設施所在地的街道、鄉鎮予以強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