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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加大授權力度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http://www.crntt.hk   2019-10-11 16:36:11
 
  (五)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主要用於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三、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監督管理

  (六)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要遵循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規律,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加強科技成果管理,規範科技成果轉化程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效。對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過程中,通過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要承擔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內控和風險防控機制,加強監管約束。同時,要加強對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主轉化科技成果的監督,落實監管職責。

  (八)財政部門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督促改進發現的問題,做到放管結合,實現有效監管。

  四、鼓勵地方探索,支持改革創新

  (九)地方財政部門要將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科技創新作為重要職責,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產業轉型、科技創新等實際需要,制定具體規定,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十)鼓勵地方開拓創新,探索符 合科技成果國有資產特點的管理模式,充分發揮國有資產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的支撐作用,支持地方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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