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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愛將丁允恭遭彈劾 丁隨即發聲明表態
http://www.crntt.hk   2021-01-15 15:52:04
“監察院”記者會。(中評社 鄭羿菲攝)
 
   2.有關部分人士指稱本人依仗權勢與何女發生關係部分,“監委”調查與“監委”對媒體回應已明確指出,本人與何女交往兩年時間係屬正常親密關係,並無所謂權勢關係可言。本人也要進一步強調,從未有依仗職務上之權力,在關係發生與進行中加以威嚇或利誘,相關臆測可以休矣。

   惟“監察委員”對本人與何女私人關係拉扯間,曾於臉書張貼照片、使他人知悉曾交往一事進行指摘,並稱之為“性騷擾”,深感不服。本人所張貼之照片非屬私密或裸露之照片,而是在公開場合(餐廳、且非包廂)兩人皆衣冠整齊之合照,以表達對當時感情狀況不穩定、懷念舊情之傷感,並無侵害何女隱私可言。張貼照片時本人不但無婚姻狀態,且已與前未婚妻解除婚約並分手,貼出照片前一晚仍與何女在外過夜發生關係,何女表示對感情歸屬仍在考慮中,相關情事與簡訊證據早已提供“監委”知悉,而“監委”未予採納,法律見解顯有誤會。此行為亦與“性騷擾防治法”所定義之“性騷擾”全然不合,濫用此一詞彙,有侵害人民名譽權之虞。以同樣標準檢視,若如“監委”所言,“使他人得知曾交往之事實”為“性騷擾”之行為,則何女亦曾向週刊爆料,此豈非對本人更嚴重之性騷擾。

   3.另,有關“監委”指摘,在本人4月5日已婚後,仍持續“騷擾”何女,但事實上在這段時間之中,甚至相當長一段時間,大多是何女主動與本人進行通聯,並非本人單方面糾纏何女。且何女以看病、住院、生活費匱乏、新任男友無能協助種種之理由,向本人情緒勒索金錢援助。又,此後數年間,何女亦曾透過簡訊及通訊,不斷表達想見面之意思,本人置之不理未回。究竟是何方在進行騷擾,其理亦甚明。此部分相關訊息通聯證據亦全數提供“監委”,“監委”忽視相關訊息令人遺憾。

   以上,“監委”之“性騷擾”相關指摘,未免有依照性別刻板印象,先射箭再畫靶之結論;對於何女在分手後主動通聯、索討金錢之事實,而非本人不斷騷擾一事,亦未公平揭露,本人亦深覺遺憾。調查報告此一部分內容,不僅無從達致台灣性別平等之發展,反而促使社會大眾誤解性別平權主義為偏狹的“唯性別正確主義”,其負面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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