禪城區法院認為,陳伯並不充分了解手機銀行的特點、交易方式及交易風險,且陳伯在開卡現場出示的手機為鍵盤機,根本不具備可使用手機銀行的功能,而交行城南支行的工作人員亦注意到該問題,但仍在未就手機銀行系無卡交易等特點及由此衍生的相應風險向陳伯明確告知之情形下,為案涉借記卡開通了手機銀行,對陳伯因手機銀行轉款造成的635800元損失具有一定過錯。故酌定交行城南支行就該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對電話銀行轉款部分承擔50%的責任,共24萬餘元。
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城南支行一審後不服判決,後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二審後陳伯申請再審,最終至廣東高院,廣東高院最終亦維持一審原判。
銀行職員被判免責
實際上,本案還有後續,體現了人性的複雜。除了城南支行,陳伯還將當時那位為他開通手機銀行的銀行職員告上了法庭,訴請這位職員賠償原告損失770694元,同時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或許是為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陳伯使用了和到公安機關報案時不同的說法,稱因該職員推銷理財才辦了借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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