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10日電/中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正處在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的攻關期。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是跨越關口的迫切要求和中國發展的戰略目標,消費稅改革也要支撐和服務於這一目標的實現。
經濟日報發表中國社科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閆坤文章表示,中國的消費稅制度是在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中建立起來的一種流轉稅制度,於2008年完成了對《消費稅暫行條例》的修訂並頒布實施。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現行消費稅制度與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不相適應的一些情況值得關注。
具體來看,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持續推進,製造業更重視差異化生產、匹配個性化需求,原有的一體化產業鏈被分割;創新驅動發展推動了價值鏈重構,企業隨之進行調整,價值被大量轉移到生產環節,導致應稅價值量增長和稅負差異化,同時價值鏈分布環節調整導致稅負上升,造成現行消費稅制度不適應推動創新驅動發展的需要;綠色發展要求消費稅制度更加有力地支持綠色產品的消費、限制非綠色生產、限制資源和環境消耗型產品消費,迫切需要適當擴大徵收範圍,調整稅率和稅基結構;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的進程加快,這不可避免地在城市與農村之間形成非連續性生產,從而產生消費稅重複徵稅的問題;生產性服務正在深入實體經濟的生產過程、全面參與應稅消費品的流通過程,現實中也會出現對生產性服務叠加徵稅的情況……
文章認為,切實解決這些問題,我們有必要理清改革思路、做好制度安排、採取務實舉措,建議在接下來的消費稅改革中採取以下幾方面措施:
一是由“價內稅”調整為“價外稅”,將環保稅的稅負納入“價”的構成。消費稅改革的目標應是由“價內稅”調整為“價外稅”,即只對價格徵稅,不再直接產生稅負的叠加和重複徵稅的問題。同時考慮到綠色發展是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要求,為更好引導綠色生產,可考慮將環保稅的稅負納入消費稅的徵稅稅基,從而實現“同一種消費品不同的生產過程(方式)”的差異化稅收。
二是由生產消費品的最後一個環節徵收調整到零售環節徵收。這一改革可將消費品的支撐服務環節也相對公平地納入消費稅的徵收範圍,並且有效契合創新驅動發展引發的價值鏈調整,屬於改革設計的基本方向。值得注意的是,在原有徵收方式中,只有生產價格被用於消費稅的徵稅稅基,而制成品的流通成本和費用(含營銷、物流成本等)均不作為消費稅的徵稅對象,也即對流通環節並不直接產生稅負的影響。
三是將流通環節價格所帶來的消費稅收入,按照一定標準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享。流通環節的價格將帶來新的消費稅增量,而這個增量與消費活動相關,與生產活動無關,因此,並不會由於消費稅稅額分享而導致地方限制銷售或是劃分市場的問題。同時,還可以激勵地方大力發展經濟,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提升消費結構和層次,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根據這一特點,可考慮將生產環節的消費稅收入繼續作為中央稅上繳中央,對於因生產的流通環節而增加的消費稅收入,可以按合理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間進行劃分。
四是實施“穿透原則”,構建差異化系數。為推進綠色生產,鼓勵企業加強、重視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生產,消費稅可考慮轉變“親成本”取向,而轉向“親環境”、重節約的稅制改革取向。這樣,在部分存在綠色生產方式或者綠色產品與非綠色產品直接競爭的市場環境中,可考慮實施消費稅制度的“穿透原則”,即將消費品生產中的資源消耗、污染排放和碳匯管理等問題綜合考慮、綜合設計,形成“綠色稅率系數”,對形成的稅收收入進行系數加成徵收,以支持綠色生產,推進節能降耗。
五是進一步擴大課征消費稅的對象和範圍。建議拓展的範圍和對象是:環境損害類消費品,包括對水、大氣、土壤、草原、森林有損害的消費品生產和銷售;資源消耗類的消費品,包括煤炭、鐵礦石、其他金屬礦藏和非金屬礦藏的直接加工產品的徵收(深加工產品可以免予徵收,可按增加值率進行管理);調整奢侈品的徵稅範圍,對部分過度超高定價的產品和部分過度占用空間的產品課征消費稅。
六是科學設計應稅消費品的免稅條件或階梯形的稅率結構。在拓展徵收範圍和對象之後,更應注意按照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建設和發展要求,確定稅制的制定原則和稅收的征管原則。可考慮參照塗料消費稅的徵收辦法,對達到一定標準的商品實施免稅待遇,對超過該項標準的商品徵收消費稅。或者更進一步,對於超出該項標準的消費品,按照超標程度實施階梯形的稅率,更好達到限制劣質或高損耗型消費品生產的目的。
總而言之,新形勢下需切實尊重消費稅的運行規律和經濟邏輯,深入分析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形成更加符合現代化經濟體系要求的消費稅組成體系和改革路徑,為財稅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