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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威志。(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7月4日電/去年底“立法院”修正《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大幅下修公投提案、成案及通過門檻,目前“中選會”核准了14個公投案進入第2階段連署,甚至最後預估有20個之多。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吳威志在中時電子報發表評論表示,年底大選併入的公投案恐逾10案,關係到九合一選務如何順利、迅速且公正進行;大選與公投若設同一投開票所,是否分開投票,其中又牽涉20歲有選舉權、18歲有公投權的差異。公投的目的是人民直接參與政治的最後管道,如果草草了事,對於政治的未來發展將有莫大的傷害。
以下為吳威志評論全文:
“中選會”對於“公投綁大選”,究竟應如何投票,受到各界極大關注。尤其年底大選併入的公投案恐逾10案,關係到九合一選務如何順利、迅速且公正進行;大選與公投若設同一投開票所,是否分開投票,其中又牽涉20歲有選舉權、18歲有公投權的差異。
去年底“立法院”修正《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大幅下修公投提案、成案及通過門檻,改為“連署人數門檻為總選舉人數的1.5%”及“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1/4以上者”,約為450萬總選舉人同意即過關。除此並廢除公民審議委員會、規定18歲有公投權等。事實證明,已對國內政治產生極大的衝擊。
直到目前,“中選會”核准了14個公投案進入第2階段連署,甚至最後預估有20個之多。如何進行投開票?一不小心便可能出差錯。尤其投票人名冊有兩種版本,兩者選務主管機關也不相同,大選屬於各縣市選委會,公投的主管機關則是“中選會”。至於公投選票,近20個提案印在同一張選票當然方便,卻無法顯現公投的目的,若是“一案一票”則又大大考驗選務。
《公投法》修法前被笑稱是“鳥籠公投”,即因過去申請17案只有6案進行公投,且其中2案還是由“總統”交付,雖然最後並無一案通過,還是相當嚴謹。如今修法後的額數,拿來計算2008年各自提出、相互牽制的“返聯”及“入聯”公投,竟然產生同時過關的結果,矛盾至極。
民進黨主導下的《公投法》刪除了“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已無實質審查的機構;再加上《公投法》第3條規定,主管機關僅存3項職權,即指揮監督選務、辦理公民投票、遵循第三章公投程序行政。
至於近期“中選會”舉辦多項公投案的“聽證會”,是《公投法》第10條的規定,主要任務在“確認全國性公投”、“確認有無2年內重提”及“確認提案內容能否瞭解其提案真意”;然而該條又規定“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此顯然並非《行政程序法》的聽證會性質,而是“行政指導”的輔導、協助、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的方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6條“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足見“中選會”並無實質否決提案之權。
其次,再以目前“中選會”通過的公投案來看,存在偏激的民粹議題,甚至涉及“國家認同”的議題,眼看公投也無法解決,反而造成衝突將永無止境。如再結合九合一大選,在在挑動藍綠支持者的敏感神經,激化選舉對立,反而要付出極高的社會成本。
此次公投初步連署各方已爭相提出衝突公投案,藍綠不同立場,竟然在中立的“中選會”產生不同的命運,如“台灣應主動申請參加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刑警組織等國際組織?”“中選會”受理14天通過;“以台灣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年東京奧運?”“中選會”受理47天通過,全然未考量“憲法”國家名稱,也未理會國際奧委會的不同意警告。
公投的目的是人民直接參與政治的最後管道,如果草草了事,對於“我國”政治的未來發展將有莫大的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