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國家衛生健康部門印發文件,要求醫療機構暢通優先配備使用中選藥品的政策通道,提高中選藥品的合理使用水平,建立完善激勵機制和績效考核制度,加強中選藥品臨床使用情況監測,確保中選藥品使用。醫療保障部門通過醫保基金預付、鼓勵醫保基金直接與企業結算、醫療機構結餘留用等激勵措施,為中選藥品使用提供有力保障。
據濟南市中心醫院藥學部負責人介紹,中選藥品進入醫院後,將按照規定完成約定用量,同時開展培訓,向醫生、患者宣傳政策,解讀中選藥品、一致性評價仿制藥等概念,讓患者及時享受政策紅利。
記者從山東省《關於落實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了解到,醫療機構不會採取“一刀切”的方式簡單停用未中選藥品,以保障群眾多樣化用藥需求。但患者如果選用同一通用名下價格高的,將漸進調整支付標準;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支付標準不高於中選價格,這意味著患者的自付比例將提高。
2019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明確規定,對於集中採購的藥品,在醫保目錄範圍內的以集中採購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原則上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醫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標準進行結算。患者使用價格高於支付標準的藥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藥品價格與中選藥品集中採購價格差異較大,可漸進調整支付標準,在2—3年內調整到位,並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藥品,按實際價格支付。
在上海,為了確保中選藥品優先使用,醫療機構可以在優先採購中選品種的前提下繼續採購非中選藥品,但數量不得超過中選品種。同時,將價格高於中選藥品的相同通用名稱非中選藥認定為“價高藥”,患者使用“價高藥”自付比例將提高10%、20%,或上調定額自付標準。
實際上,第二批國家組織集中採購的32種藥品並不是只有一個款,每種中選藥品都有不止1家中選廠家,有些通過一致性評價廠家多的品種甚至達到6家。這些藥品市場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