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0日電/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慎捕慎訴”寫入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這是直面民營企業保護的重要議題,提出了最高檢在司法實踐中同等對待、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的一個必要原則。
去年以來,為把同等對待、平等保護民營企業落到實處,最高檢用了一年多時間相繼開展了兩個專項活動:一是涉及民營企業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全國檢察機關共審查相關案件10922人,立案3506人,審查後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2519人,被采納2266人,采納率達90%,其中對依法可不繼續羈押的1971名民營企業負責人,建議辦案機關取保候審;二是涉及民營企業刑事訴訟“掛案”專項清理,共排查出既不了結又不向前推進、久拖不決的“掛案”2687件,已督促結案1181件,讓長期“負罪”經營的企業家放手發展。這充分體現出我國檢察機關堅持疑罪從無,嚴把批捕關、起訴關,依法審慎、規範司法的辦案宗旨。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民營企業家總體上似乎前後出現兩端:此前是“抓”,如今是“放”,有人對此感到疑惑。其實,這兩端都是改革開放以來,民營企業不斷發展、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過程中無法避免的現象,這一現象折射出我國社會對於民營企業認知的變化。
改革開放發軔期,我國經濟管理領域的法律基本上是處於空白階段,相關民營經濟的法律更是闕如。隨著民營經濟規模日趨擴展及其對國家經濟貢獻的日漸增大,國家對其地位、作用的認知發生了重大變化。1988年憲法第一次修訂時,民營經濟的合法地位得以正式確立,但僅被定為“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經過10多年的發展,1999年憲法再次修改時,民營經濟的地位明顯提升,成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毋庸置疑,民營企業絕非法外之地,民營經濟確實存在某些非法經營的狀況,民營企業家確實也有某些不法分子。然而,相較國企,民企聲譽差矣!它們一度無法與國企一視同仁,得不到同等保護。司法機關對民營企業家的罪行認定過於寬泛,批捕不夠審慎,超期羈押屢有發生,甚或出現量刑畸重。僅以超期羈押而言,其帶來的後果可能就是把民企給搞垮了。即使當事人經過法律程序最後被認定無罪釋放,但帶有濃厚個人色彩的民企已受重創甚或“死亡”,真可謂:贏了官司,輸了財產!
應當看到,民營企業在自身發展的過程中,鑒於內部管理結構或有短板,股東之間或因經營方式爭議、利益分配不均而產生矛盾,一方可能利用刑事訴訟機製作為內部鬥爭的工具,向司法機關舉報對方“犯罪”。司法機關理應遵循一個原則,即盡量不介入民企內部的爭議,因為公權力介入私權利乃是有悖於公權力機關公共性的本質。倘要介入,一方必須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舉報對方的內容實屬犯罪行為。“慎捕慎訴”的邏輯前提即在於此。
同等對待民營企業的社會地位,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這是繼續發展民營經濟的必由之路。從最高檢層面提出“慎捕慎訴”原則,並加大對部分民營企業案件羈押進行必要性審查,加速清理民營企業刑事訴訟“掛案”,意義重大。但同時也要看到,還有一些不當判決和冤假錯案亟待複查審理糾正。唯有依法切實保護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民營企業才能茁壯成長,我國經濟形勢才能呈現持續發展的勢頭。
來源:東方網 作者:沈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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