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強化直播帶貨監管 建立社會監督體系
針對直播帶貨中質量良莠不齊的現象,該如何規範?
韓英偉認為,首先直播帶貨平台應提高准入門檻,加強產品質量審核,健全合規內控制度;其次,政府部門要加大普法力度,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養成良好的行為消費習慣;最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強化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堅決抵制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必要的時候開展多部門聯合執法,不給劣質產品“可乘之機”,加大懲罰力度,使違法者不敢犯法。
鄭寧建議,相關監管部門應進一步釐清直播帶貨行業中相關平台、經營者與主播的義務、責任的界定和劃分,加大對平台、經營者、主播的審核、監管力度,並加強對直播帶貨的關鍵環節——主播的管理,通過系統性的培訓引導和規範化的考評機制,加強主播的職業素養和規範意識,通過內容監管、飛行檢查等手段,做好對主播的管理和約束,提升直播帶貨的准入門檻。
同時,平台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完善自身監管措施和處罰方式,積極自治,加強從招募入駐、商品抽檢、營銷推廣、商品評價、違規管理、售後保障、糾紛判責等直播帶貨交易全流程的生態治理及審核把關,嚴格查處各類人氣造假、評論造假等造假行為,以及各類誘導交易、虛假交易、規避安全監管的私下交易行為等,並依法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調查取證,以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鑒於直播帶貨不同於傳統的網絡銷售模式,其涉及到的主體及法律關係更為複雜多樣,甚至存在身份交叉、不同法律關係重叠的情況,建議各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既要明確監管職能劃分,又要建立協同治理機制,共同織牢監管網絡體系,打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鄭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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