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7日電/據經濟日報報道,企業資不抵債,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個人負債累累無力償還,卻不能通過同樣的方式解決。不過,這一現狀正在改變。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近日公開徵求意見。作為我國首個個人破產立法,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方式走出“債務泥潭”成為可能。
深圳是創新創業沃土。近年來,除個體經營者外,大量自然人以個人名義直接參與到商事活動中。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退出和再生。
哈爾濱工業大學(深圳)黨委書記、教授吳德林認為,個人破產制度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應有的救濟退出機制,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健全市場退出機制,能激發市場主體創業熱情,讓創新創業成為深圳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根據《徵求意見稿》,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以實行破產清算。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則不適用。
誰有權申請個人破產?一是符合條件的債務人本人可以申請;二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實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個人破產主要採取兩種形式:重整和清算。重整一般適用於有較為穩定、持續收入來源的人,有能力在一段時期內償還一定比例的債務,債務人也可以獲得比清算更寬鬆的限制,可以在監督之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清算則是現有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在豁免債務的同時其權利也將受到更多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