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3日電/據文匯網評論,香港警察素來享有“亞洲最佳”的美譽,在修例風波期間,堅定依法止暴制亂,而且執法專業克制,但暴徒肆意以暴力抗拒執法,導致多達600名警員遭襲擊,包括被撥腐蝕性液體,被扔汽油彈和被刀刺傷等。暴徒更存心挑釁警員,企圖製造失控場面,再透過外媒的傳播抹黑警隊。幸好警方訓練有素、堅持依法辦事,守護了香港法治穩定。
根據基本法第27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自由,這項權利必須得到重視。然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出,為確保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當局可對言論自由設限。雖然警察受過專業訓練,在履行職務時已預計有人會惡言相向,但這並不代表他們喪失自己的權利和自尊。市民沒有權利辱罵、貶斥或以其他方式羞辱警員。警隊明顯需要一套法律保護機制。雖然,若果辱罵警員的行為構成破壞社會安寧,警員可以作出拘捕行動,但很多時候存在灰色地帶和執法漏洞,令前線警員執法有所顧慮。
為此,社會各界多年來一直在要求立法把辱罵警察和公職人員的行為定為刑事罪行,現在是時候深入探討相關的立法。
在2017年,梁美芬、何君堯和張國鈞三位立法會議員提出修訂《公安條例》,把辱罵執法人員定為刑事罪行。他們提出立法禁止對執勤的執法人員作出侮辱性言辭、行為或口號,最高刑罰為3年監禁和罰款港幣2,000元。可惜他們的建議未付諸實施。經過修例風波,凸顯這項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而且海外相關立法的先例可為香港提供參考。
新加坡在2014年頒布《防止騷擾法令》,把辱罵警察在內的公職人員定為罪行。法例禁止對執勤的公職人員作出猥褻、威嚇或侮辱性言語和行為。違者可被判處一年監禁和罰款。法國也立例禁止公眾藐視公職人員,該法例旨在保護執勤的公職人員免受辱罵,對象包括警察、海關和懲教人員,藐視的形式包括以言語、手勢、文字或圖像針對執勤的公職人員,意圖踐踏受害者的自尊和聲譽。一經定罪,可判處一年監禁和罰款。若果是集體的違法行為,最高刑罰會提升至兩年監禁。
立法保護執勤的執法人員並非是什麼新鮮事。事實上,香港目前有相關法律保護某些公職人員,以便他們能順利執行職務。《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9條、《生死登記條例》第21條以及《食物安全條例》第54條均有列明,對相關公職人員使用辱罵性言語屬違法行為,輕則罰款25,000元,重則可判處6個月監禁。這些保護措施沒有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言論自由,引用條例時也沒有引起外界憂慮。《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規定,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均屬違法,可判處兩年監禁。若把辱罵、貶斥或侮辱執勤警務人員納入違法行為,無疑有助警隊履行公務。警隊保衛公眾的時候,同樣需要免受辱罵、羞辱或挑釁等行為所侵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