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新聞稿:
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前局長丁允恭懲戒案件宣判新聞稿
本件(110年度澄字第1號)已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24日上午10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壹、主文
丁允恭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貳、事實概要
被付懲戒人丁允恭自民國103年2月25日起至106年10月26日止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下稱新聞局)局長一職,比照簡任13職等,為政務人員。被付懲戒人曾於102年10月間與嚴女(名字等資料詳卷)訂婚,嗣因職務之故認識記者Y女(姓名等資料詳卷),被付懲戒人於103年11月某日晚間,以新聞局長身分在某KTV宴請高雄地區記者,餐會後與Y女進而交往,交往期間,被付懲戒人在新聞局長辦公室與Y女發生性行為3 次,在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1次,Y女並曾墮胎2次,至106年2月間,Y女因北上工作與A男(姓名等資料詳卷)結識並交往,欲與被付懲戒人分手,被付懲戒人為挽回Y女,冒然於106年2月27日在通訊軟體“臉書”上傳其與Y女之親密合照,雖約10分鐘後隨即下架,但已遭人閱覽截圖,並致媒體界知悉被付懲戒人與Y女交往情事,Y女唯恐被付懲戒人將另拍私密照流出,要求被付懲戒人刪除,也因此造成Y女後續工作上之困擾,其行為放蕩不檢且有失謹慎,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
參、理由要旨
一、被付懲戒人就其任職新聞局長期間,在新聞局長辦公室與Y女發生性行為3次,在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1次,及Y女懷孕時,陪同Y女墮胎1次,知悉Y女另墮胎1次,且故意於106年2 月27日在“臉書”貼出與Y女之合照,Y女嗣後有要求刪除另拍之私密照,其知悉Y女因此造成後續之工作困擾等事實,於移送機關詢問及本院言詞辯論時,均坦承不諱,所為陳述核與證人Y女於移送機關詢問所述等資料在卷可稽。
二、政府機關之辦公處所,係供公務人員辦理業務之空間,其內部設備之使用,一般需與公務人員辦理業務有相當關連,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被付懲戒人於其新聞局長辦公室內與Y女發生性行為3次,在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1次,交往期間Y 女並曾墮胎2次,其行為放蕩不檢甚明。
又Y女北上工作並與 A男交往之後,欲與被付懲戒人分手,被付懲戒人盼挽留Y 女,於106年2月26日與Y女相約見面,翌(27)日見Y女在“臉書”上貼出與A男之親密合照,乃在“臉書”上公開貼出其以前與Y女之親密合照,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
依該張照片顯示,被付懲戒人與Y女均衣著整齊,面對鏡頭,Y女頭靠在被付懲戒人肩上,另有一不詳男子背對鏡頭坐在附近,以現代人一般生活經驗與社會通念觀察,雖難認含有性或性別歧視之意涵(詳後述),但已足使一般人認為二人關係親密,為男女朋友關係。被付懲戒人坦承其將照片貼出後,因“顧慮外界觀感、媒體效應與Y女感受”,於約10分鐘後立即下架刪除。
被付懲戒人並稱:“我當時身為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有感情上的事件,可能會上到新聞,但是因為刪除迅速,而且這張照片說是朋友也還可以,所以並沒有在媒體發酵,…後來我沒有辭職”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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