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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副市長李偉嚴重違紀違法案
http://www.crntt.hk   2020-10-28 09:19:41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李偉違反政治紀律,罔顧中央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和基本農田保護政策規定,支持、縱容企業違建別墅和“大棚房”,充當惡勢力犯罪團夥“保護傘”,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頂風違紀聚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車私用、利用籌辦喪事借機斂財、違規接受宴請和旅遊安排;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利用職權為身邊工作人員謀取私利,由他人支付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違反生活紀律,生活奢靡,聚眾賭博,道德敗壞。李偉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據為己有;索取、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李偉前述有關行為,亦構成職務違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李偉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偉已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給予李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四條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 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複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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