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改完善了人民銀行的職責。明確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三個“統籌”、組織實施國家金融安全審查等職責。
三、建立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完善了貨幣政策工具箱,適度增加貨幣政策工具的靈活性;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明確宏觀審慎政策目標,以加強逆周期調節和穿透式監管為重點,健全金融機構逆周期資本緩衝、風險準備金、壓力測試等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箱。
四、健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監管制度。
五、進一步發揮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和防範、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規定了人民銀行對金融體系整體的穩健性狀況進行監測評估,牽頭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等。
六、完善人民幣管理規定。
七、完善人民銀行的治理制度。
八、健全人民銀行的履職手段,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修訂未涉財政赤字貨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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