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各州和聯邦的各級法院法官,在審理具體的訴訟案件時,均有權審查據以判決的法令或行政措施是否違憲,進而得以宣告拒絕適用違憲的法令或行政措施。美國這種稱為“司法審查權”或“違憲審查權”的權力制衡制度,法官得以認定國會制定的法律和總統頒布的行政命令或措施,因違憲而拒絕在審判案件時適用,因而實質上使法律、命令或行政措施失效。也因此,法官也常自詡為“人權捍衛者”。
德國是採“集中型”的違憲審查權制度,因為他們另外設置了一個專責的憲法法院,只有憲法法院法官有權決定國會制定的法律、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或措施是否違憲而無效。我們的“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大多移植自德國體例,大法官專門掌有解釋“憲法”和解散政黨的權限,對憲政民主的影響甚钜。
然而,讓“總統”在任期內提名任命達三分之二席位大法官的機會,應是“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上的漏洞,而蔡英文也絕不會放棄這個鞏固政權的好機會。從而,寄望大法官對民進黨違憲作為有所制衡,恐怕並不切實際,而這也是他們不斷大膽制定違“憲法”律的原因。
近二十多年來,有不少民主國家發生了民主逆退的結果,原因之一就是法官遭到執政黨打壓或收買,或是執政者不惜修改法律,也要把自己人塞進法院。而他們這麼做的目的,就是要讓執政者違憲和違反民主的作為,能夠得到法官賦予合法化的保證。民主,就在這種表面的平靜中,逐步走向了衰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