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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不在籍投票只適用於“公投”並不公平
http://www.crntt.hk   2018-10-23 14:44:27
 
  文章說,最早提出“不在籍投票”設想的,反倒是民進黨。實際上,在陳水扁二零零零年第一次贏得了“總統”選舉後,當時許多從美歐返回台灣出席陳水扁就職儀式的“新僑”,都跑到民進黨總部投訴:他們這些“新僑”不如一九四九年後來自大陸及台灣的“老僑”般富裕,在“總統”大選時沒錢買機票也請不了假返回台灣投票,希望能像他們所僑居的國家那樣,設立“通訊投票”制度。到了二零零二年的台北市長選舉之後,當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的林濁水等人也認為,其實在台北市工作、讀書的中南部居民中,大多是支持綠營的。但由於他們未在台北市設籍,使他們不具有台北市長選舉的投票權,而致使民進黨的李應元輸給了國民黨的馬英九。因此也在研究,讓原籍不在選舉區域的選舉人,也享有寄居地的投票權。

  但後來發現,“不在籍投票”更有利於泛藍陣營。因為儘管以島內而言,確是有很多中南部居民在大台北地區工作、就讀,讓他們擁有“不在籍投票”權利對地方首長的選舉有利;但更重要的是,散佈在中國大陸和世界各地的具有選民資格的選舉人,在比例上還是支持泛藍陣營的佔優。因而倘開放“不在籍投票”,在“中央級”的選舉尤其是“總統”選舉而言,卻是對泛藍陣營有利。因此,當二零零八年“總統”選舉前夕,國民黨再次提出“不在籍投票”時,遭到民進黨的強烈反對。其中一個反對理由,是擔心中共的相關部門會在郵寄的選票中“做手腳”,以有利於北京所喜好的候選人。

  現在陳英鈐雖然贊同實施“不在籍投票”,但卻只偏重實施於“公投”,而不太贊成實施於公職選舉以至是“公投綁大選”。這似乎是有所偏頗。因為既然投票是公民政治權利,就不單是“公投”,還是公職選舉,都應“一碗水端平”。何況,《公民投票法》有“公投綁大選”的規定,而且在實務操作上,政黨為了催穀投票率,多會促成“公投綁大選”;而選務機關為了節省社會及財政成本,也樂意於實施“公投綁大選”,因而單獨舉行“公投”的機會將會很低。在此情況下,只是對“公投”實施“不在籍投票”,等於是“半截子民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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