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風險為導向的分類監管,既是國際上較為成熟的金融機構監管措施,又已在我國金融市場積累了十餘年的監管實踐經驗。從2006年開展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開始,監管部門相繼推出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制度,並隨行業發展不斷優化完善,取得積極成效。
根據《辦法》,分類監管是指監管機構根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對不同類別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市場准入、監管措施及監管資源配置等方面實施區別對待的監管政策。
“吸收借鑒國內外金融機構分類監管的相關經驗做法,建立實施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評級制度,並根據評級結果,在市場准入、業務範圍、產品創新、現場檢查等關鍵領域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較強的可操作性。”上述負責人指出。
或限制C、D類公司業務範圍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與內控、資產管理能力、全面風險管理、交易與運營保障、信息披露等五項內容。
監管評級滿分為100分,上述五個維度分別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銀保監會在監管評級得分的基礎上,結合日常監管掌握的相關情況,按照調整項明細對評級情況進行修正,形成監管評級結果。
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的財務數據、經營數據以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監管評級結果分為A、B、C、D四類。其中,監管評級最終得分在85分(含)以上為A類,70分(含)至85分為B類,60分(含)至70分為C類,低於60分為D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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