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立法領域分析。通過對法條的理解,本人將法條調整的對象進行歸納整理,大體涉及以下領域:反傾銷、經濟與貿易、居民生活(含婚姻家庭)、公司(含律師事務所)、法律、相關職業資格、稅收(含進出口稅收)、教育、會計審計業務、文物、旅遊、人員出入境管理、船舶航空航運管理、進出口產品管理、文化、知識產權、衛生醫藥、農業、食品管理、海上運輸、海關、政治、邊防管理、科技。透過餅狀圖進行分析,立法數量排名前十的領域分別為反傾銷、經濟與貿易、居民生活(含婚姻家庭)、公司(含律師事務所)、法律、相關職業資格、稅收(含進出口稅收)、教育、會計審計業務、文物。對這十個領域進行歸納,我們可以發現,它涉及經濟[反傾銷、經濟與貿易、公司(含律師事務所)、稅收(含進出口稅收)、會計審計業務]、生活[居民生活(含婚姻家庭)]、教育文化(相關職業資格、教育、文物),此外還有一個關係到人民日常生活和處理刑事犯罪的領域法律。細細看來不難發現,立法數量較多的領域和立法數量較多的部門大體上是吻合的:關涉到經濟貿易和人民日常生活、教育文化及承擔社會管理職能的部門立法多;經濟貿易領域和日常生活領域、教育文化領域所受關注多,這些領域大陸與台灣交流最頻繁,故這些領域立法數量多。其它領域的涉及:知識產權、政治、衛生醫藥、科技、農業等等。所以我們可以得出中央對台法規司法解釋在立法領域上立法集中在經濟貿易、居民日常生活、教育文化及社會管理領域。
縱觀565部中央涉台法律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發現涉台法律規範體系覆蓋面廣,調整對象廣泛,且具有很強的實驗性和過渡性。
涉台法律規範體系立法主體多元、內容多元、形式多樣。其內在結構中既有憲法層面的規定,又有大量處理兩岸具體關係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既有中央立法,又有地方立法,⑧還包括兩岸民間協議及國際條約等;涉台法律規範體系內容包含公法內容,也包括私法內容。而且涉台法律規範體系並不是以某一部門法為核心的單一規範體系,而是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經濟法、訴訟法等多個部門法體系在內的多元法律規範體系。
涉台法律規範體系調整的對象涉及的法律事務種類繁多。既有兩岸長期隔絕的歷史原因而形成的法律問題,如去台人員的婚姻、繼承等;又有兩岸現實交往中產生的法律,如投資、貿易、民商事糾紛及其調處等。既有有關實體上的法律事務;也有程序上的法律事務,並且伴隨著兩岸關係的發展。
此外,涉台法律規範體系帶有很強的實驗性和過渡性。它是兩岸關係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由於兩岸關係處於不斷變化與發展之中,在現有政治格局還不能突破的前提下,大陸的涉台法律規範體系還帶有很強的實驗性和過渡性特徵。
(二)涉台法律規範體系的形成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提供法理法律保障
涉台法律規範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有十分特殊的地位。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明確提出,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規。這是黨中央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體目標出發,對推進祖國和平統一提出的一項重要的治理方式和制度建設新要求。這就要求我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涉台事務。
涉台法律規範體系的形成,不僅有利於推動“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等對台方針政策的實施,解決兩岸交往合作中衍生的具體問題,而且還保護了兩岸人民尤其是台灣同胞的正當權益,促進兩岸交往秩序的形成和兩岸關係的發展,推動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華民族根本利益所在。“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黨和國家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政策,在對台工作中都起著主導地位。將政策以法律形式規範可以使對台政策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從而提高政策權威性,並加強政策的宣示效果,也可藉助法律固有的穩定性、明確性、強制性特徵推動“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等對台方針政策的實施,起到維護國家統一的作用。
隨著兩岸交流與合作的縱深發展,各種涉台法律問題層出不窮。這些法律問題是涉台法律規範直接調整的對象。涉台法律規範通過規範兩岸之間的交往活動,用法律手段對行為主體的交往行為進行規範和調整,解決兩岸交往、交流合作中衍生的具體問題。其中,涉台法律規範的重要內容表現在兩方面:其一是厘定“一國兩制”的法理基礎;其二厘定兩岸人民在經貿、人員往來以及文化等交流合作中的權利與義務,並通過相關的法律規範和制度機制,充分保障兩岸人民在各自生活方式和社會制度中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正當權利。
如前所述,涉台法律規範體系是兩岸關係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解決兩岸交往中產生的問題,其執行通常不因兩岸關係的緊張而受影響,這就使涉台法律規範能夠發揮指引、導向、預測等秩序建構功能。使兩岸的交往自覺或被迫地局限在合理恰當的範圍之內,並且限制非法的兩岸交往行為,支持“一國兩制”方針下兩岸人民之間正常的交流活動,促進兩岸民間交往、交流秩序的形成,推動兩岸關係的發展。
法治是現代社會文明的基本標誌,是全世界共同的價值目標和通行的行為準則。在涉台工作方面,以《告台灣同胞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上位法的涉台法律規範體系是多年來對台工作的方針政策措施法律化的成果,是政治手段向法律手段轉化的體現,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最佳體現,反分裂國家法可以說是“依法治國”的一個標誌和里程碑。涉台法律規範體系將把對台工作的大政方針以及處理涉台事務的具體措施,逐步納入法治的軌道,推動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從法理角度研究探索“兩制”台灣方案及依法落實“兩制”的可操作性,讓台灣民眾對“兩制”有獲益感,為“和平統一”後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頂層設計和實施提供法理法律保障具有重大意義。
三、探索“兩制”台灣方案實踐路徑之我見
2017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首次提出,要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特別指出,要繼續貫徹對台工作大政方針,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在“九二共識”基礎上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2019年1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中再次明確提出,“我們要積極推進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打造兩岸共同市場,為發展增動力,為合作添活力,壯大中華民族經濟。兩岸要應通盡通,提升經貿合作暢通、基礎設施聯通、能源資源互通、行業標準共通”。上述論述為我們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的實踐路徑,進而豐富和發展“和平統一”的實踐指明了方向。
(一)31條惠台措施關於“134個職業資格考試”要落到實處
2018年2月28日,國台辦和國家發改委等國家部委聯合推出了對台《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簡稱“31條惠台措施”),⑨31條惠台措施是根據“一國兩制”構思以及與台灣溝通交流貿易的實際需要所出台的對台企、台胞的優惠政策以及平等政策,體現了大陸對台友好包容的態度,為台胞帶來福祉。如今,“31條惠台措施”推出已近一年,福建、山東、北京等多個省市都陸續推出相應的配套措施。31條惠台措施自然也有需要繼續發展和彌補之處,海峽兩岸的自由溝通交流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⑩對於台灣同胞而言,就業問題無疑是最迫切需要解決的,而對於31條惠台措施中涉及到的“134個職業資格考試落實”的問題與就業密切相關且有很大的發展和落實的空間。
放寬台灣同胞就業限制,是31條惠台措施的重大亮點。根據31條惠台措施第十三條之規定,台灣同胞可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而這134項職業資格考試的落實程度,與來陸就業和發展的每位台胞的生活息息相關。首先,由於地區的差異,大陸地區所規定的這134項職業資格中一些職業在台灣地區的名稱、職業範圍等方面均有所不同,這也將影響到台灣技術人員來陸的就業狀況。其次,大陸方面對於台灣方面對應的這134項職業資格中的認可程度也不盡相同,諸如對法律職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大陸地區對台灣地區已取得的法律職業人員執業資格並不認同,即使在台灣已取得該資格,也依然需要參加大陸的法律職業人員資格考試。而對於一些職業資格為部分認定,諸如一些低技術性專業技術人員,大陸地區衹給予部分認定,仍需修習一定培訓學分,方可取得職業資格。因此,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對於這134項職業資格的比對與認定就顯得尤為重要,這不僅是對31條惠台措施的細化與發展,也是台灣同胞是否能利用自身職業優勢前往大陸就業與生活的保障。儘快落實大陸地區對這134個職業資格的認定,與此同時,大陸各個地區陸續推出對這134個職業認可的放寬措施(如北京推出了對中醫、台師、商事糾紛調解員、律師等職業的相關放寬限制規定)是31條惠台措施發展落實到實處的方向。
(二)借鑒港澳制度模式推進“台人台稅”政策的落實
同為“一個中國、一國兩制”思想下的開拓創新,內地與香港、澳門地區的制度模式也可作為台灣地區制度出台的參照。比如從稅收方面而言,同樣在“一國兩制”的精神指導下,香港、澳門均擁有獨立的稅收體系。香港特別行政區以“收入來源地原則”徵稅,僅對香港地區的收入來源徵稅。而內地則對包括了居民與來源地等各種來源進行徵稅。因此,稅收管轄權交叉的問題在港澳特別行政區與內地之間必然存在。為了在更為豐富的貿易交往中解決重複徵稅問題,內地與港澳簽署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和《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根據《安排》中的相關規定,在內地、香港與澳門,於規定的時間節點後,三者均不再適用雙重徵稅。⑪同時,為了促進內地與港澳間的繁榮貿易,內地還與香港、澳門簽訂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這也是在WTO大背景下三個單獨關稅區之間建立起類似自由交易夥伴關係,標誌著三方在服務貿易、貨物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將進行更深入的經濟方面交流與合作。”⑫如今,“一國兩制”戰略方針下的各項實踐工作都已陸續展開,並在不斷加強內地與港澳聯繫互助的基礎上大力發展創新。港珠澳大橋的修建以及《粵港澳大灣區規劃綱要》的出台,都是內地與香港、澳門緊密合作、互助發展的成果,也都是在“一國兩制”方針下大陸與港澳間相關政策的重要嘗試,均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因此,港澳的相關政策也可以成為大陸對台政策與法律法規的相關借鑒,從區際間比較借鑒的角度進行立法,31條惠台措施中對於台胞投資、台企經營的相關優惠政策即以此為理論基礎。
伴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不斷規劃與發展,廣東省相繼出台了多項對香港同胞的便利政策,在涉及到就業、教育、投資等領域的同時,也對香港同胞的稅收推出了系列優惠政策。在這之前,因為香港人在內地工作每年超過183天就需按內地稅率繳納個稅的規定(即“個稅牆”的存在),減弱了港人在內地就業發展的積極性。而如今,面對港胞來陸的就業需求,深圳前海自貿區和珠海橫琴自貿區創新人才合作常態交流合作機制,前海在全國首創對境外高端和緊缺人才的個稅超過15%的部分給予補貼,橫琴則對“港人港稅、澳人澳稅”的政策進行全面落實。⑬2019年3月1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第二次全體會議召開,進一步對“港人港稅”優惠政策做出推廣。按照會議精神及相關文件的要求,制定的措施涵蓋了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相關“183天”的計算方法(即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當地政府為境外(包括香港)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提供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即“港人港稅”),政策將適用於指定人才,擴大至大灣區9個城市。⑭這一系列措施放寬了港澳民眾在內地居住的時間認定,減輕了大灣區指定地區港胞稅收的壓力,極大提高了港胞前來內地就業創業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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